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2月23日经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用于调整合伙企业组织与行为的基本法律。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该法作出修订,修订后的法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立法沿革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合伙企业的法律。该法出台时,只对普通合伙企业——即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作了规范,未涉及有限合伙等其他形态。据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介绍,在1997年合伙企业法出台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伙制度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有零星规定,立法机关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发展的需要,才专门制定了这部法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原有法律在调整范围上的局限性逐渐显现。旧法仅允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对设立主体和企业模式的规定过于单一,制约了合伙企业吸纳资金和扩大规模的能力。民间投资、风险投资以及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对合伙组织形式提出了多样化需求,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等新型合伙形态亟需在法律层面获得承认。

主要内容
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在这种合伙形式下,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并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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