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于规范个人独资企业设立、运营、解散及清算的基本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共同构成中国市场主体法律的基本框架,取代了此前以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分类立法模式。

立法背景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逐步恢复。1988年,国务院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所有制为标准将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上述内容写入《宪法》第十一条。

起草期间,适逢亚洲金融危机冲击和国有企业改革攻坚阶段,立法者希望通过降低个人创业门槛来刺激民间投资、扩大就业。

主要内容
该法所定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设立方面,该法对注册资本未设最低限额,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且不对出资方式作严格限制。设立登记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投资人的责任是该法的核心制度。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若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则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事务管理允许投资人自行管理或委托、聘用他人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法列举了受托人不得实施的十类行为,包括收受贿赂、侵占企业财产、挪用资金、擅自提供担保、竞业禁止等。

该法规定了四种解散情形: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他法定情形。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以个人其他财产清偿。

实施
《个人独资企业法》施行后,个人独资企业的数量有所增长,但并未出现立法者预期的设立热潮。根据2002年至2010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数据,个人独资企业的户数与其上位概念“商个人”体系中的另一主体——个体工商户相比,差距悬殊。个体工商户的户均注册资本额和从业人员数量均显著低于个人独资企业,但个体工商户的总量和增长率均远高于个人独资企业。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个体工商户
  • 一人公司
  • 商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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