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5月1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于调整票据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该法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首次修正。票据法是中国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共同构成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立法沿革
1995年票据法出台前,中国的票据制度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实施了以汇票、本票、支票为主体的新的结算制度,票据逐渐成为结算的主要工具,但票据行为不规范、票据纠纷和利用票据进行犯罪的现象较为突出。
1990年,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成立票据法起草小组。此后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4年12月提请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票据法,同日由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四十九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删去原第七十五条(该条要求本票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使本票制度与此后修订的《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保持协调。
主要内容
票据法分为总则、汇票、本票、支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汇票一章按票据行为流程分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六节。本票和支票与汇票相同的规范,适用汇票的相关规定。
该法界定了票据的基本概念,明确了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的基本含义。确立了票据行为独立原则、签章规则、记载事项规则、票据抗辩限制原则、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以及伪造、变造票据的法律后果。针对票据丧失,规定了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两种救济途径。
票据法规定了出票一节规定了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和出票人的责任。背书一节允许持票人以背书方式转让汇票权利,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承兑一节规定汇票付款人可以承兑或拒绝承兑,承兑后付款人承担到期付款的绝对责任。保证一节允许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为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付款一节要求持票人按期提示付款,付款人审查背书连续后付款。追索权一节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有法定情形(如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被宣告破产)时,持票人可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参见
- 票据
- 汇票
- 本票
- 支票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lfgz/zxfl/2004-08/30/content_33231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文(中国人大网)]
-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3252.htm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票据法的决定(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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