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达摩法经

乔达摩法经》()为梵文典籍,亦是现存最古老的印度教之一(成书于公元前600年至前200年),其手稿完整留存至今。

《乔达摩法经》自成独立论著流传后世,并未依附完整的劫波经体系,但与所有法经一样,它原本大概率隶属于某一完整劫波经学派,只是配套的天启仪轨经、家宅仪轨经已然散佚于历史长河。本文归属娑摩吠陀学派,其第26章的赎罪理论,内容几乎全盘取自娑摩吠陀《娑摩仪轨梵书》部分。

该典籍引述大量更早的法论文本与权威先师的法理观点,据此学界判定,在本书成书之前,古印度已然拥有体系完备、品类丰富的法经文献传统。

作者与成书年代
本法经冠名乔达摩,乔达摩本是婆罗门氏族姓氏,娑摩吠陀诸多分支学派,皆由该氏族成员创立。文献大概率成书于娑摩吠陀罗那耶尼支派,对应地域大致为今马哈拉施特拉邦、古吉拉特邦,也就是马拉塔人世代聚居之地。典籍托名上古受尊崇的乔达摩仙人,实则由该娑摩吠陀学派门人编撰,作为独立论著传世。

凯恩推定,《乔达摩法经》成书约公元前600年至前400年。但帕特里克·奥利维勒提出不同观点:书中以“耶槃那”指代希腊人的后裔,而希腊人大规模迁入印度西北的时间,晚于大流士一世时代(约公元前500年)。阿育王敕令(公元前256年)将耶槃那人划为边地异族,然而本书将其视作普通族群而非边民,足见成书时间应当晚于阿育王敕令,即公元前3 世纪中叶之后。奥利维勒认为,现存法经之中,《阿帕斯檀跋法经》年代最早,其次便是《乔达摩法经》。罗伯特・林加特则主张,书中耶槃那的记载仅孤文一处,该称谓完全可以指代希腊 - 巴克特里亚王国,其疆域早在阿育王时代之前便已延伸至印度次大陆西北。林加特坚持,《乔达摩法经》成书完全可以早于公元前400年,他与一众学者将其视作现存年代最古的法经。

奥利维勒表示,无论各典籍相对时序如何,古老的《乔达摩法经》已然具备成熟完整的司法流程体系;各法经文本内容高度雷同,足以证明公元前千年这批法经成书之前,印度早已存在体量庞大的法理文献。

本书的思想本源甚至早于佛教诞生:典籍尊崇吠陀,以“比丘”指代修行沙门,该词汇后世为佛教所用,而并未采用印度教修士常用的耶提、弃世者等称谓。现有证据表明,种姓、混血婚姻相关的部分段落,极有可能是后世增补篡改的内容。

体例与内容
与其它现存法经夹杂偈颂文体不同,《乔达摩法经》全文通篇采用散文体撰写。全书遵循古印度经籍时代特有的格言式契经体例,内容编排凝练,共分为二十八篇(Adhyaya),总计973则经文。在同类型传世古籍-{}-裡,本书用于政权治理、司法程序的经文占比最高,达16%;相较之下,《阿帕斯檀跋法经》占比6%,《宝陀衍那法经》3%,《婆私吒法经》9%。

丹尼尔・英格尔指出,《乔达摩法经》的内容可以佐证古印度私有产权制度已然成型:君王有权征收赋税,亦有义务守护国民;民众产生纷争之时,君王需依照法定流程裁断讼案。本法经的议题编排条理缜密,结构形制与后世诸多传承法理的传承经典高度相近。
《乔达摩法经》篇目总览
历代注疏
摩斯迦林、诃罗达多二人皆为《乔达摩法经》作注。现存最早注本出自摩斯迦林,成书于公元 900 至 1000 年;诃罗达多同时注解《乔达摩法经》与《阿帕斯檀跋法经》,其为本书撰写的注疏《密塔克萨拉》,成书晚于摩斯迦林的注本 。

奥利维勒考证,诃罗达多的《密塔克萨拉》大量借鉴抄录了摩斯迦林的注解内容 。班纳吉则持相反观点,认为诃罗达多注本的成书年代更早于摩斯迦林。相传阿娑诃耶也曾为本书撰写注疏,只是该写本已然散佚,至今未曾现世。

典籍影响
哈佛大学梵文教授提出:《乔达摩法经》中的规章,并非通行整个社会的普世律法,而是专门针对婆罗门小众群体制定的行规与行为准则。本书本属娑摩吠陀的必修典籍,绝大多数规条的适用范围,仅限该学派内部。

帕特里克·奥利维勒认为,《乔达摩法经》的思想内核,深刻影响了《摩奴法论》的编撰者。中世纪典籍《阿帕罗卡》记载,三十六位法理著述家的学说,皆受《乔达摩法论》启发。

参见

  • 《政事论》
  • 《摩奴法论》
  • 奥义书
  • 吠陀

参考文献
引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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