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島自治國

冰島自治國()是1904年丹麥王國賦予冰島的自治政治體制,該時期又被稱為自治時期(),隸屬於丹麥下的自治領土,並持續到1918年。

1918年後,丹麥撤銷冰島自治,並將其升格為冰島王國,與丹麥為共主聯邦關係的聯繫國家。

歷史
背景及成立
19世紀時,冰島的民族自決受歐羅巴洲的浪漫主義與民族主義影響而興起,使獨立運動與分離主義快速活躍。1843年,在冰島法律學家及政治學家的不斷抗爭下,丹麥王國頒布新的皇家法令,設立了議會,作為與抗爭者協商的機構。

1874年,丹麥政府起草了《冰島憲法》,並授予冰島有限的內政自治權,直到1903年,丹麥修訂了《1874年冰島憲法》,並於1904年實施,根據憲法,擴大冰島自治權,成立冰島自由國家政府,並設立並設立了冰島事務部長一職(1918年後改稱總理),常駐雷克雅維克,直接向冰島議會負責。
經過和升格
1917年1月,約恩·馬格努松政府上台,冰島總理辦公室以及財政部長和就業部長辦公室也隨之設立,這是冰島成立的第一個聯合政府。

1918年12月,丹麥和冰島簽署了,丹麥正式承認冰島自治升格為獨立的冰島王國,而冰島則與丹麥組成共主邦聯關係的聯繫國家。法案規定丹麥與冰島國王同屬一人,除了處理外交事務和國防事務由丹麥管理外,基本允許冰島傭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並設立自己的國家旗幟和國家徽章。
參見

  • 冰島歷史

引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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