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box Officeholder
| name = 林鴻明
| image =2006Taipei101RunUp_Opening-07.jpg
|
|office = 台北金融大樓公司第2任董事長
| term_start1 = 2009年1月1日
| term_end1 = 2012年10月1日
| predecessor1 = 陳敏薰
| successor1 = 宋文琪
| date of birth =
| birth_place = 中華民國臺灣省臺北縣三重鎮
| party =
| spouse = 林王淑蓉。林鴻明為家中長子,下有次子林鴻道、三子林鴻志與長女林瑞美,後畢業於淡江大學化工系,宏國集團董事長由林謝罕見接任,身為長子的林鴻明與次子林鴻道隨之出任集團副董事長。
台北101
建造與獲獎
林鴻明在集團任內推動的最主要成就即主導「台北101」(原名「台北國際金融中心」)計畫,這是一個集興建-營運-移轉為一體的個案,並有「台北101購物中心」、「台北101辦公大樓」以及「台北101觀景台」三個營運單位。臺灣屬強烈颱風與強烈地震頻繁地區,建造期間還遭逢「九二一大地震」與「911事件」,使團隊倍感壓力,而林鴻明每天與總設計師李祖原和設計規劃團隊每天早晚兩次會議,最終於1999年9月動工、2004年12月31日建成。
招商行銷
林鴻明在規劃「台北101」招商期間的2002年,台北市A級辦公大樓空置率創新高,因此外界對於辦公大樓的業務頗無信心,2008年末,正逢「台北101」人事案緊繃之際,兆豐金控為了穩定台北101的管理階層,在幾經考量下,決定由政商關係良好、又是最了解「台北101」之一的林鴻明接替陳敏薰代理董事長,2009年接任董事長。林鴻明任內改善經營模式,其甫一上任就宣布改造101購物中心4樓為全球型精品旗艦店樓,101也在開放招租後僅一年便有60%,而一般新建辦公大樓則要歷經三年才有80%。2010年,「台北101」再展開一項三年重整計畫以提高租金營收,以高收益的精品大店取代租金較低的餐飲空間,室內廣場也重新塑造為高檔時尚商品專賣,去除原傳統零售業的型態,2012年重整計畫執行完後,「台北101」已為台北市具世界級最新購物體驗的場所。
綠建築
林鴻明任內受女兒林鈺芳影響,於「台北101」推動綠建築設計,後者是宏國集團引進該技術的主要推手,並取得林鴻明的支持,「台北101」是全台灣第一棟禁煙的辦公大樓,並追求節能和廢棄物減量、回收再利用的措施,一定程度上也提高台灣其他大樓業主與開發商環保意識。
金尚昌掏空案
審理
台北地檢署調查,宏國集團旗下上市公司金尚昌開發在1999年以台北縣淡水鎮米蘭、水仙附近幾十筆土地向中聯信託貸款新台幣18億5500萬元,事後金尚昌未依約還款,原本約定兩年後償債,事後僅還息、未還本,中聯信託將其列為不良債權拍賣給其他建設公司套利,金尚昌沒將相關交易揭露在財報上,涉掏空資產、違反《證交法》。依照金融法規,類似不良債權不得由原本公司或相關人購買。由於1986年宏國集團成立金尚昌開發的前身「林三號國際發展」,1994年林三號國際發展買下中聯信託,兩家都是上市公司,因此檢調搜索林鴻明位於台北101的辦公室及住處,查出林鴻明將套利的新台幣6億元透過人頭帳戶匯往香港後又匯回台灣。2009年,臺灣證券交易所將金尚昌開發股票轉為全額交割股。
2012年9月,台北地檢署約談林鴻明,認定林鴻明涉犯重罪、不法所得逾新台幣一億元,有逃亡、串證之虞,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4個月。
2013年1月23日,檢方將林鴻明、陳祈蒼、金尚昌財務長董翠華及林南聰等4人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嫌起訴,其中林鴻明犯罪所得逾新台幣10億元,遭求刑1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4億元。合議庭最後裁定林鴻明以新台幣1億元交保(這是臺灣史上第三高的保證金額),限制出境。陳祈蒼主動供稱,林鴻明在檢調偵辦期間仍擔任台北101大樓董事長,且曾先後找他和董翠華教導如何「套招」應對檢調人員的訊問;並指出,掏空林三號的金尚昌幕後操盤手就是林鴻明。
判決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鑫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林鴻明涉嫌觸犯《證券交易法》、牟取不法利益超過新台幣10億元,檢方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4億元;林鴻明、董翠華及陳祈蒼觸犯《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2、3款等3項罪名,且犯罪所得金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應依《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2015年10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依《證券交易法》隱匿財報不實罪判處林鴻明有期徒刑1年8月、依偽造公文書罪判處林鴻明有期徒刑3月,而林鴻明被控詐貸新台幣一億元等犯行均無罪。高院合議庭指出,審酌林鴻明所犯都不是重罪,因此解除他的限制出境、住居、出海等強制處分。然而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指財報不實部分的理由不完備,撤銷發回高院更審;因此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行為負責人公告不實等3罪,判處林鴻明有期徒刑10年,而未扣案的犯罪所得新台幣4億9746萬元沒收
家庭
林鴻明育有女兒林鈺芳和兩個兒子,林鈺芳曾任宏國開發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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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101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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