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简称《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制度的法律。该法主要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授予、撤销及相关礼仪制度。《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实施后,中国逐步建立规范的国家荣誉表彰体系,形成集中颁授、纪念活动和礼仪制度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设立了多种荣誉表彰制度,但缺乏统一的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律规范。随着国家表彰体系的完善,建立统一的国家荣誉制度成为推进国家治理制度化的重要举措。

2015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201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设立国家荣誉称号。该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立法,旨在规范国家最高荣誉授予。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共和国勋章”和“友谊勋章”等国家勋章,表彰对国家建设、对外交流及维护国家利益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国家设立“人民”字样荣誉称号,表彰各领域重大贡献者。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授予。如获得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其他不适宜情形,可依法撤销其荣誉。

参见

  • 共和国勋章
  • 友谊勋章
  • 国家荣誉称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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