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规范人民检察院设置、组织、职权和人员组成的基本法律,属于国家机构基本法律范畴。该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后于1983年和1986年两次修正,并于2018年10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面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六章53条,内容包括:总则、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办案组织、人员组成、职权保障和附则。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的地位。次日,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人民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并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和组织活动原则。该法共22条,规定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

1979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法制重建推进,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恢复人民检察院。1979年7月1日,该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重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该法共设3章28条,涵盖总则、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职权以及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等内容。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由彭真副委员长领导制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草案基础上,对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领导体制、检察权范围和工作原则等进行了重要修改。该法成为1982年宪法确立检察机关的基础,是新时期我国检察制度形成和发展的源泉。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二号主席令公布。这是该法自1979年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条文从3章28条增至6章53条,数量近乎翻倍。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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