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送法

{{日本法律
|題名 = 放送法
|画像 =
|正式名稱 = 日本法令
|編號 = 昭和25年5月2日法律第132号
|修正 =
|通稱 =
|效力 = 现行法
|種類 = 行政組織法
|成立 = 1950年4月24日
|公布 = 1950年5月2日
|施行 = 1950年6月1日
|所管 = (→)
(郵政省→)
總務省
(→→→情報流通行政局)
|內容 = 日本放送協會、廣播、相關法
|相關 =

|制定時題名 =
|鏈接 = [https://laws.e-gov.go.jp/law/325AC0000000132 e-Gov法令検索]
| putonghua = 廣播法
| taiwan = 放送法
| translation = 广-{}-播法、放-{}-送法
}}

放送法(),又稱-{zh-cn:放送法; zh-tw:廣播法;}-,為日本規範日本放送協會、廣播,以及的相關法,且供日本國內公眾直接接收為目的而進行電氣通信送信者,亦依本法律所定加以規範。

《放送法》作為取代二戰前《》之法律,與《》及《》並列為「」之一,於1950年(昭和25年)5月2日公佈,同年6月1日起施行。

在該法施行後,日本放送協會(NHK)被規範為依該法設立之,並由(今稱)改組為。同時該法亦作為開放NHK以外之民間放送事業者設置後,有關放送之基本法。在歷經1959年(昭和34年)增設義務設置「」之規定,1988年(昭和63年)《放送法》全面修正,以及2010年(平成22年)將使用之放送加以法制統合並整理條文名等,各種修正沿革而延續至今。

主務官廳歷經舊郵政省後,現由總務省情報流通行政局放送政策課執掌。並由總務省等部門,以及於領域之內閣官房國家安全保障局、廣播控股公司()相關之公正取引委員會、監督放送大學學園之文部科學省高等教育局私學行政課等,進行跨省廳協作。

構成
目次
*第1章 總則(第1條、第2條)
*第2章 广播电视节目編集等之相關通則(第3條至第14條)
*第3章 日本放送協會(第15條至第87條)
*第4章 放送大學學園(第88條至第90條)
*第5章 (第91條至第125條)
*第6章 (第126條至第146條)
*第7章 付費广播(,第147條至第157條)
*第8章 認定廣播控股公司()(第158條至第166條)
*第9章 广播电视节目中心(,第167條至第173條)
*第10章 雜則(第174條至第182條)
*第11章 罰則(第183條至第193條)
*附則

立法目的在於使放送符合「」之規範,並促進其健全發展(第1條)。

此外,作為關於节目編集之通則,規定放送不受任何干涉或規範(第3條);並作為義務,定有不得危害公安及善良風俗、保持政治公平、報導不得歪曲事實,以及對於存在意見對立之問題,應盡可能自多個角度闡明觀點等事項(第4條第1項)。

同時,亦依之種類(如教養節目()、、新聞節目()、等)及放送對象之不同,制定編輯基準,並規定必須依循該基準進行放送番組之編集(第5條第1項)。

参见

  • NHK收視費
  • 公用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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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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