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

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一個負責上海法租界的華人案件及华人为被告的华洋诉讼的法院。法院受理案件中的华人必须居住在上法租界或案件涉及位于上海法租界的不动产。以法国人为原告、非居住在上海法租界内的华人或外國人为被告的案件必须向上海公共租界或非租界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外国原告必须由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國民政府有意收回上海法租界司法权。1931年7月28日,中華民國外交部代表徐漠、吴昆吾同法国驻华公使代表赖歌德、甘格霖在南京签订《關於上海法租界內設置中國法院協定》。同年8月1日,中華民國司法行政部在上海法租界设立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並接管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未结的民刑案件,院址在薛华立路20号。

1939年3月,维新政府上海特别市市长傅筱庵致函公董局,提出要接收蔣介石國民政府設置的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而且自1939年4月1日起,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的所有民刑诉讼判决一律无效。上海法租界当局未承认维新政府,未加理会。同年,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迁移至上海公共租界继续办案。1940年6月16日,法国组成维希政府,对德投降。11月8日,公董局单方面撕毁此前法國政府与国民政府签订的关于上海法租界法院协定,允许汪精衛政權接管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1943年7月30日,汪精衛政權收回上海法租界后,江苏上海第二特区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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