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区是中华民国在公共卫生管理实践中产生的一种卫生行政管理制度。最初在广州等沿海城市实施,之后逐渐扩展到省级。
广州卫生区
广州市设立后,卫生局将全市划分为六个卫生区,各卫生区以警区为基本单元,执行医疗卫生事务,后因经费不足改为只处理街市洁净事务。民国十四年,裁撤卫生区,改由卫生局洁净课在各警区配备一名助理及若干劳工。民国十七年,洁净课划归公安局,复设六个卫生区,每区设主任一人、助理四名、卫生警察若干名,仍然只负责街市洁净事务。民国二十三年,卫生局改组卫生区,各区设立卫生事务所,配置医师、护士等,为市民提供诊疗、接生、疫苗接种等医疗卫生事务。
广西卫生区
民国二十二年四月,广西省政府将全省划为三个卫生区,每区设省立医院以指导区内各县的卫生行政事务,卫生区以下各县设县立医院或医务所。十月,广西省政府将卫生行政事项从民政厅划出,组建卫生委员会,筹划全省卫生事宜。民国二十四年七月,改划为八个卫生区。十二月,改划为九个卫生区,并在每区设卫生事务所专办区内卫生行政事务。民国二十五年九月,裁撤卫生委员会,将卫生事务划回民政厅。民国二十六年,改划为十一个卫生区。民国二十八年,为使卫生区划与民团区划相符,改划为十二个卫生区。
抗日战争开始后,蒋桂关系缓和,广西卫生制度与国民政府制度趋同。民国三十一年,根据国民政府规定,广西裁撤卫生区,改组各省立医院和卫生事务所为中心卫生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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