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繪前往江戶的荷蘭人隊伍。]]
長崎貿易(),是指從安土桃山時代到江戶時代在日本長崎所進行的貿易。
長崎港歷史
自1550年起,葡萄牙商船便開始到訪平户,但在1561年後,他們轉往由當時大村純忠提供的(現長崎縣西海市)。橫瀨浦因大村氏內訌而被焚毀後,純忠於1570年將長崎港贈與葡萄牙,首艘葡萄牙商船於1571年4月27日(公曆5月30日)抵達。此後,長崎發展成為南蠻貿易的中心。 1580年,純忠再將長崎港週邊地區捐贈給耶穌會作為教會財產。 1588年,長崎歸豐臣秀吉直接管轄。江户幕府成立後,該地於慶長十年(1605年)變為天領。
1616年,除中國船隻外,其他船隻的入境被限制在長崎和平戶。寛永13年(1636年),出島建成,原本居住在城內的葡萄牙人被將限制在出島上。寛永16年(1639年),葡萄牙人被驅逐,出島空置,鎖國政策完成。但兩年後,即1641年,從平戶遷至出島,荷蘭人也像葡萄牙人一樣被限制在出島上。之後,中國人也被允許居住在城內的特定區域。
江戶時代貿易方式的改變
明曆元年(1655 年)到寛文11年(1671年),自由貿易曾經一度被允許,但除此之外,貿易受到管制。
糸割符制度(1604年 - 1655年)
當時南蠻貿易的主要進口商品是生絲(白絲),西班牙從中獲利頗豐,而大量貨幣也因此流出日本國外。幕府為此於1604年建立制度,以控制生絲的價格。然而,除生絲以外的其他商品貿易則保持自由(買賣雙方之間可以自由交易)。
1655年,由於中國商人的抵抗(據說鄭成功是幕後推手),糸割符配給制度被廢除,改之以基於雙邊買賣的自由貿易。
貨物市法(1672年-1684年)
認可自由貿易後促進當地貿易量增長,但用於支付貿易的金銀繼續向日本境外外流。當局再為遏制趨勢,於寛文12年(1672年)頒佈《》,規定由透過競標方式確定入口貨物價格,並實施大批量採購措施,集中購入貨物隨後再轉售給日本其他城市的商人,所得差價的60%則返還給長崎,用於城市發展。
定額貿易法(1685法-1714法)
由於中國商人當時薄利多銷地繼續進行外貿,金銀向日本境外外流並未如當局預計有所減緩,於是貞享二年(1685年),頒布以限制外商的貿易額。最初,中國船隻的年貿易限額為6000貫白銀,荷蘭船隻為3000貫白銀。對於貿易量特別大的中國船隻,則根據船隻的貨物量、出發港和船員人數,為每艘船設定一個固定的貿易限額,任何超過限額的貨物都必須被遣返回國。後期當局又允許對超過固定限額的貨物進行貿易,但必須以物易物即以銅、俵物和其他物品交換()的方式支付。
海舶互市新例(1715年-1857年)
對當時日本而言,較為滿意所規定貿易限制措施的實施成效,到正徳5年(1715年),新井白石再頒布《》 (又稱《長崎新例》),規定超過固定貿易限額的貨物只能透過交換結算,從而促進當時日本國產生絲、陶瓷和其他產品的出口。此外,日本當時還實施向中國船隻發放(許可證)的措施,以將每年到訪日本的船隻數量限制在30艘以內。
寛保2年(1742年)和寛政2年(1790年)當局再兩次下令將固定稅率減半。然而,從寶曆3年(1763年)開始,當外國船隻以金銀換取俵物或其他非銅貨物時,被視作「對外銷售」或「特殊銷售」而免徵固定稅率;不涉及金銀銅流出日本的貿易則被容忍,因而當時長崎的整體貿易額據信並未顯著下降。
安政4年8月29日(1857年10月16日)締結《》規定放寬貿易限制,並以過渡到自由貿易關係為前提。次年,即安政五年(1858年)再締結安政五國條約 ,安政6年6月5日(1859年7月4日)重新自由開放長崎港口,標誌日本再次開啟對外自由貿易。
獨占貿易訣竅的弊害問題
在鎖國時期,荷蘭船隻唯一能抵達的地方是長崎。因此,長崎壟斷貿易相關訣竅,據說「連高級老中都不能觸碰的地方只有大奥、長崎和金銀市场」。早期,長崎曾湧現出一些能幹的官吏,例如頒布了《》的,以及能夠壓制荒井白石激進思想的。 然而由於當時這些官吏的任期短暫,整體並未對實際貿易情況有所掌握,最終將一切事務都交給處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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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村質「定高貿易法」『日本史大事典 3』平凡社、1993年。ISBN 4-582-13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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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 唐人屋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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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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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鎖國
** 山丹交易
** 對馬府中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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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體系(清朝時期類似長崎貿易體系的模式)
外部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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