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意志國家


圖中為瑞士的國家格言:Unus pro omnibus, omnes pro uno(人人為我,我為人人)。]]

自願意志國家(德語:Willensnation),是指一群有著不同民族認同的人,自願在政治上聯合成一個主權國家。該概念起源於歐內斯特·勒南,在社會科學領域中經常將自願意志國家、單民族國家、文化民族國家合稱為歐洲三大民族國家類型。

形成原因
自願意志國家的版圖是由當初加入該國的人民帶來的,不是由某個地區、某個民族的武力擴張帶來的,其教育目的不是為了培養認同中央集權的人,而是為了培養公民社會中的公民。自願意志國家只能是自下而上形成的,它的主權機全體本國公民的自由意志,當一個地區的大多數人都準備好“自我負責高強度的稅收、平等的公共福利、尊重各個地方的傳統又認可聯邦的主權”之時,這種國家就會自動形成,不需要外力逼迫,但需要非常漫長的時間才能形成這種成熟的政治心態。

多民族國家不一定是自願意志國家,儘管有些多民族國家已經慢慢往自願意志的方向轉型,例如2009以後的玻利維亞。

國際法
人民自決權載於《聯合國憲章》第一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聯合國大會的多項決議中。因此,在此背景下,國家領土完整原則並非絕對。然而,自決權並不必然意味著完全獨立。 聯合國的法律主要用於防禦暴力衝突,如果部分民眾希望脫離一個國家,則應透過全民公投以和平方式進行。 2014年,蘇格蘭舉行獨立公投,55.3%的選民投票反對留在英國。

「在自願意志國家的政治系統中,家庭、社區、地方、省、州都可以互相聯合,它們的首腦不僅必須要負擔互相幫助他人的義務,而且留在家庭、社區、地方、省、州裏的福利、自由、權力、財產還必須比它們付出的多,這樣才能防止政府亂權。”——互助主义兼無政府主義政治哲學家普魯東

為了在權威與自由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聯邦制融入了政治契約的概念。《政治法原理》由瑞士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讓-雅克·布爾拉馬基(Jean-Jacques Burlamaqui)在1751年提出,又經盧梭在其1762年的《社會契約論》中進一步發展。

在普魯東看來,社會契約始終是一種聯邦契約,一種真正有效、經過提議、辯論和投票表決的契約。只有當社會契約是互惠的交換契約,且其標的物受到限制時,它才能獲得充分的尊嚴和道德:公民必須從國家獲得與其讓渡給國家完全相等的東西,並且必須保留其全部的自由、主權和主動權。

在民主政體中,自由統治是透過權力分立建立起來的。普魯東認為,權力分立的思想是政治學中最偉大的成就之一。在他看來,聯邦制是和平的保障,無論是在國內或鄰國之間。它不僅可以遏止民眾的騷亂,還可以遏止各種形式的野心和煽動。

引用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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