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位繼承法》是規定滿洲國皇帝之帝位繼承相關事宜的滿洲國法律。
概要
1934年(大同3年)3月1日,滿洲國執政溥儀即位為滿洲國皇帝,改元康德,並制定了相當於滿洲國憲法的《組織法》。在《組織法》第一章「皇帝」中規定了關於滿洲國皇帝的條款,第一條規定「滿洲帝國由皇帝統治之」,而關於帝位繼承,則於同條第二項規定「帝位之繼承另以法律定之」,交由另行制定的法律規範。
在轉向帝制三年後的1937年(康德4年)3月1日,規定滿洲國帝位繼承相關事宜的本法正式出爐。本法刊登於同日發行的《》號外並公布,自即日起。1945年(康德12年)8月18日,隨著滿洲國皇帝(康德帝)退位及滿洲國解散,本法也隨之失效。
此外,在《滿洲國法令輯覽》中,本法被歸類於「基本法 帝室篇」,與《組織法》同樣是不存在的特別法規。
條文
以下為《政府公報》號外及《滿洲國法令輯覽》所記載的公布時條文。漢語、日語原文皆無標點,漢語的標點符號為後人所加。
第一條規定滿洲帝國的帝位由康德皇帝(溥儀)的男系子孫之男子永久繼承,明文確立了這是一個以溥儀為始祖的王朝。
第二條至第八條規定了帝位繼承的順序。
第二條規定帝位傳予帝長子(皇帝的長男)。第三條規定若帝長子不在,則傳予帝長孫(帝長子之子,皇帝之孫);若帝長子及其子孫皆不在,則傳予帝次子(皇帝的次男)及其子孫。第四條規定帝子孫(皇帝的子孫)繼承帝位時,以嫡出為先;帝庶子孫(皇帝庶子之子孫)僅在帝嫡子孫(皇帝嫡子之子孫)皆不在時方可繼承。
第五條規定若帝子孫皆不在,則傳予帝兄弟(皇帝的兄弟)及其子孫;第六條規定若帝兄弟及其子孫皆不在,則傳予帝伯叔父(皇帝的伯父、叔父)及其子孫。第七條規定若帝伯叔父及其子孫皆不在,則傳予者及其子孫。第八條規定在帝兄弟以上的親族中,於同一親等內以嫡出為先、庶出為後,並以年長者為先、年少者為後。
第九條規定若帝嗣(帝位繼承人)患有精神或身體上的不治重症,或有其他重大事故時,經諮詢參議府後,可依照前述各條更換繼承順序。第十條則規定帝位繼承的順位完全依據實系(實際血緣)。
另外,在本法的日文版本中,第二條至第八條除「皇」與「帝」之字差異,以及文語體中濁點的有無(如「サ」與「ザ」)外,與日本1889年版的《》條文完全一致。第九條除了將「皇嗣」改為「帝嗣」外,並將《皇室典範》中規定的「及樞密顧問」替換為滿洲國的「參議府」,其餘條文亦完全相同。
第十條相當於《皇室典範》第五十八條「皇位繼承之順序,悉依實系。不因現在為皇養子、皇猶子或其他繼嗣之故而混淆之」的前半部分。該條規定帝位繼承的順位悉依實系(實際血緣),這意味著即使是成為養子或猶子而使法定血緣順位較高者,若自然血緣(實系)較低,其帝位繼承順位亦會隨之降低。
腳註
參考文獻
- 滿洲國國務院總務廳祕書處《》號外,1937年(康德4年)3月1日
- 滿洲國國務院法制處編《滿洲國法令輯覽》第一卷,滿洲行政學會,1943年
** [ 満洲国法令輯覧. 第1巻]
相關條目
- 繼承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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