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樂教令()是指1951年9月11日,埃及報紙《金字塔报》刊登一則由穆夫提哈桑奈因·馬赫盧夫(Hasanayn al-Makhluf)發布的伊斯蘭教令,裁定可口可樂與百事可樂在伊斯蘭教法下屬於可允許(halal)飲品。
該項裁決的背景,源於當時社會上流傳的多種謠言與陰謀論,例如指稱可口可樂標誌在鏡中反射後,會以阿拉伯文顯示「不信穆罕默德、不朝覲麥加」等語句。
發布教法裁決的過程
為釐清百事可樂與可口可樂是否違反伊斯蘭教法,埃及要求對兩款汽水的成分進行檢驗。
1951年8月25日,公共衛生部確認,百事可樂與可口可樂均未含有任何麻醉品、酒精或胃蛋白酶。
依據伊斯蘭教法,麻醉品與酒精的使用與攝取皆屬哈拉姆(被禁止)。此外,胃蛋白酶通常由豬胃黏膜製成,而任何源自豬隻的產品,在穆斯林伊斯蘭教法中皆不被允許。
公共衛生部同時指出,兩種飲料中亦未檢出任何有害微生物。基於上述檢驗結果,教法裁決局最終宣告百事可樂與可口可樂在伊斯蘭教法下屬於可允許飲品。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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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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