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原则()是欧盟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欧盟是其成员国组成的联盟,其所有权限均由成员国自愿授予。欧盟本身不拥有任何法定权限,因此,凡是未经所有成员国在条约中明确同意的政策领域,仍属于成员国的管辖范围。这意味着,成员国有权处理所有超出条约协定范围的事务,而欧盟只能在成员国通过条约所界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事。
这一原则始终是欧盟运作的基石,但在拟定(后被否决)的《欧盟宪法》中才首次获得明确表述。随后,该原则被保留并引入了取而代之的《》。《欧洲联盟条约》第四条和第五条对此做了详尽阐述。
这两项条款均明确规定,欧盟仅在成员国授予其权限的限度内行事,并清晰地指出:“凡在条约中未授予联盟的权限仍归属于成员国。”《欧洲联盟条约》第四条第一款再次重申了这一点,并进一步规定:“联盟应尊重成员国在条约面前的平等地位及其民族认同,这种认同根植于各成员国的政治与宪法基本结构,包括地方与区域自治。联盟应尊重成员国的核心国家职能,包括确保领土完整、维护社会秩序及捍卫国家安全。特别是,国家安全仍由各成员国自行承担唯一责任。”
在许多领域,欧盟与成员国拥有共享权限。一旦欧盟在这些领域通过了立法,相关的管辖权限即转移至欧盟。
相关条目
- 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 权力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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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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