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少年司法制度()是处理被判定触犯刑事法律的未成年人的核心体系。该制度由联邦、州、领地及各地方司法管辖区共同组成;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统一框架下,各州与联邦政府共同行使主权意义上的警察权。少年司法制度通过警察部门、法院和矫正机构的介入,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干预,其核心目标在于康复矫正。涉案青少年及其监护人可能面临多种法律后果,包括感化、社区服务、少年法庭审理、以及。与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类似,少年司法制度的运行逻辑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即通过对青少年时期的违法行为进行早期干预,能够有效威慑并预防其在成年后陷入刑事犯罪。
历史背景
20世纪以前
欧美国家对少年违法行为的惩处可追溯至中世纪,当时犯罪行为受到教会的严厉惩罚。在整个17和18世纪,法律几乎未对儿童与成年人做任何区分。年仅六、七岁的儿童就被视为家庭中具有生产力的成员,其劳动产出直接贡献于家庭收入。在法庭上,年满七岁的儿童即被视为成年人对待,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
随着19世纪工业化进程带来的人口、社会及经济背景的变迁,“童年期……作为一个依赖他人且与成年人世界相隔离的阶段”这一社会构建被制度化了。这一时期出现了首批针对少年违法行为的干预项目。巴里·克里斯伯格()和詹姆斯·奥斯汀()指出,历史上首个专门针对少年违法的机构是1825年成立的纽约避难所()。劳拉·芬利()描述的其他项目还包括:强调道德康复的“避难所”;因虐待儿童而声名狼藉的“感化学校”;以及致力于改造贫困及失足儿童的社会慈善机构——“拯救儿童组织”。这些“拯救儿童运动”是区分违法少年与流浪儿童及弃儿的早期尝试。
在这种意识形态转变之前,“国家亲权”原则的应用仅限于保护儿童利益、确定监护权以及收容精神障碍者。在1839年宾夕法尼亚州的里程碑式案件“克劳斯诉讼案”中,法庭允许以康复矫正之名,援引“国家亲权”原则对实施非刑事行为的青少年进行羁押。由于这些判决被认为是为了“儿童的最高利益”,因此并未将赋予成年罪犯的正当程序保护延伸至少年群体。
20世纪早期
20世纪中期
20世纪晚期迄今
统计数据
争议批评
改革计划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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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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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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