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測所見的月球。已有數名個人宣稱其為私人財產。]]
外星不動產()是指某些組織或個人對其他行星、衛星,或外太空特定區域提出的與所有權主張。當前,多數外太空不動產的主權宣稱並未獲得任何權威機構承認,也不具法律效力。儘管如此,仍有部分私人個人與組織聲稱擁有天體(例如月球)的所有權,並透過所謂的「月球地契」(Lunar deeds)或「火星地契」(Martian deeds)等證書形式,進行象徵性的「出售」行為。
與個人主張相比,完整的主權國家理論上可能對殖民天體提出主權要求。外太空不動產不僅涉及潛在殖民行為的法律定位,也關乎其長期可行性。在這一領域中,需要考量多項獨特因素,包括太空運輸、行星保护、永續性、天體生物學、外太空不動產市場的可能運作模式,以及(如)等。
歷史
自1890年代起,即已有文獻探討外星不動產的相關議題。1936年6月15日,迪恩·林賽(Dean Lindsay)宣稱對所有外太空天體擁有所有權,並曾收到公眾對購買天體的請求。
法律與治理
由聯合國主導的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將整個外太空界定為國際公域,並明確指出其為「」,同時禁止任何國家提出領土主權宣稱。
條約第六條規定,無論太空活動由政府或非政府實體進行,其責任皆歸屬於締約國。截至 2013 年,已有 102 個國家批准該條約,其中包含所有主要航太國;另有 26 國已簽署但尚未批准。
條約第一條規定:
第二條進一步指出:
國際太空法的發展長期圍繞「外太空為全人類共同領域」的概念。1966年,威廉·A·海曼(William A. Hyman)提出《太空大憲章》(Magna Carta of Space),將外太空明確界定為共有物而非无主地,並對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後續工作產生重要影響。後續制定的國際《月球协定》於 1979 年完成,並明確禁止私人擁有外太空不動產。然而,該協議未獲廣泛批准,截至2018年僅有18個國家完成批准程序。
私人購買方案
部分個人與組織提出方案,聲稱可讓公眾購買月球或其他天體的部分區域。這些方案的法律論證各有不同,其中一種觀點認為,《外太空條約》僅禁止國家聲索天體,並未明文禁止提出類似主張。
1949 年,羅伯特·海萊因創作的短篇小說《》即描繪了類似構想,並提出「月球共和國」的概念;其 1961 年小說《異鄉異客》亦提及一宗名為「拉金裁決」(Larkin Decision)的太空法律案例。
自 1970 年代起,陸續出現多家宣稱可販售恆星或其命名權的公司與「国际星辰注册」。
地球靜止軌道
當前具有實際重要性的太空所有權議題之一,是地球靜止軌道中衛星軌道槽位的分配,其管理由国际电信联盟負責。1976年,多個位於地球赤道的國家簽署《》,試圖主張對長期位於其領空上方的靜止軌道區段擁有主權。這些主張最終未獲國際社會廣泛支持,多數被放棄,相關軌道槽位亦改由國際機制進行分配。
軌道不動產
在地球軌道及其他天體軌道中,廢棄人造衛星所造成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首先,在地球軌道上,已「失效」或被棄置的衛星會產生大量高速碎片,對未來在相同軌道運行的航太器構成嚴重威脅。其次,在其他天體周圍的軌道中,若未經充分消毒的探測器於衰減軌道中墜落,可能將地球生命帶往外星行星,造成行星污染,進而產生錯誤的「外星生命」訊號,甚至破壞或取代原生生命,或污染其遺跡。
地球軌道中危害的累積
近地軌道環境中最顯著的問題之一為「太空垃圾」。人類遺留在外太空的廢棄物不僅威脅未來衛星軌道的不動產,也對周邊空間的利用造成障礙。若軌道碎片持續累積且未加以清除,可能引發凱斯勒症候群,使近地軌道變得極度擁擠,充斥高速碎片,導致部分太空操作無法進行。
另一項問題是廢棄軌道碎片墜落於外星行星表面。在21世紀之前,太陽系行星探測鮮少考量地球生命污染其他行星的風險。然而,後續研究顯示,部分地球生命具有驚人的耐受性,長時間太空航行仍不足以保證探測器完全無菌。某些微生物可能存活並在外星行星上擴散,干擾判斷該行星生命是否獨立起源,或影響對生命是否透過假說性的「胚種論」在太陽系行星間傳播的研究。
著名主張
(位於澄海 (月球)東緣)行進路線示意圖]]
*理查·蓋瑞特為知名電腦遊戲設計師,亦為太空人之子。他於 1993 年合法向俄羅斯前拉沃契金設計局(隸屬蘇聯太空計畫)購得月球车2号及其月球21号著陸器,成為首位私人購買位於其他天體之人造物體者。此後,作為不受國際條約約束的私人身分,他曾以其遊戲角色之名戲稱擁有整個月球,或至少主張擁有該兩項設備周邊區域及月球車行駛的約 39 公里路徑。
*智利律師於1953年宣稱擁有月球所有權,聲名大噪。
*A·迪恩·林賽(A. Dean Lindsay)於 1936年6月15日宣稱擁有所有外太空天體,並向匹茲堡公證人提交地契與費用以建立財產主張,亦曾接獲公眾購買相關天體的提議。
*(1896–1970)為知名怪人、公關專家及暢銷自助書作者,於1948年公開宣稱擁有外太空,並創立「」,於1949年1月1日向伊利諾伊州庫克郡地契登記機構完成登記。
*紐約前主席羅伯特·R·科爾斯(Robert R. Coles)創立「行星間開發公司」(Interplanetar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並以每英畝 1 美元(2.50 美元/公頃)出售月球土地。
*美國企業家丹尼斯·霍普(Dennis Hope)長期販售外太空不動產,他於 1980 年成立「月球大使館委員會」(Lunar Embassy Commission)。截至2009年,霍普宣稱已售出約 250 萬塊大小的月球土地,每英畝約20美元(每公頃約50美元),並以閉眼隨機方式指向月球地圖。他聲稱兩位美國前總統吉米·卡特與隆納·雷根曾透過幕僚購買月球土地。
*1997 年,三名葉門男子亞當·伊斯梅爾(Adam Ismail)、穆斯塔法·哈利勒(Mustafa Khalil)與阿卜杜拉·歐瑪里(Abdullah al-Umari)——以侵犯土地為由起訴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指控其入侵火星,並聲稱該行星為其祖先於 3,000年前所繼承。其論點基於數千年前存在的與示巴王國神話體系
*葛雷戈里·W·尼米茲(Gregory W. Nemitz)宣稱擁有小行星433爱神星,該天體曾於2001年由近地小行星探测器登陸。他所創立的「軌道開發公司」(Orbital Development)曾向 NASA 開立 20 美元帳單,作為太空器停泊於該小行星的費用,NASA則以缺乏法律依據拒絕付款。
另見
*
*
*出售恆星的名字
*不動產
*
參考來源
外部連結
*[http://www.permanent.com/archimedes/LawLibrary.html "Library of space law"]
*[http://www.unoosa.org/oosa/en/SpaceLaw/outerspt.html "Treaty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
*[http://www.asi.org/adb/j/02/legal-roadblocks.html Moon Treaty]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