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著作()在著作權法中指的是一種特殊情況:作品雖然是由個人實際創作,但由於創作行為發生在僱傭關係中,或在特定情形下屬於受委託創作,因此著作權自一開始便歸屬於創作者以外的他人或機構。這種制度,構成了對「實際創作者即為法律上作者」一般原則的例外。
在美國、英國以及其他部分司法管轄區,只要作品是員工在履行職務時所完成,法律上即認定雇主為該作品的作者或著作權的第一權利人。在某些國家,這類安排被稱為公司作者制。此處所指的雇主,可能是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亦可能是個人。
職務著作制度最早源自美國著作權法,其後也有其他國家引入相近的法律概念。在英國著作權法與印度著作權法的相關判例與實務中,委託或僱用創作者的一方,會被法律明確定位為著作權的第一權利人。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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