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委員會()由印度各邦和聯邦屬地組成,這些邦和聯邦屬地被劃分為五個區域,以促進它們之間的合作。這些委員會是根據1956年《邦重劃法》第三部分設立的。
成員
印度內政部長是五個地區委員會的共同主席。各首席部長輪流擔任各地區委員會的副主席,任期為一年。
區域委員會
東北各邦不屬於任何分區委員會的管轄範圍,這些邦的特殊問題由另一個法定機構,位於西隆的東北部委員會負責處理;該委員會根據 1971年《東北委員會法》成立。
安達曼和尼科巴群島以及拉克沙群島這兩個聯邦屬地不是任何區域委員會的正式成員。不過,它們目前是南部區域委員會的特別受邀成員。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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