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案係指中華民國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認有窒礙難行,或遇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因不贊同以決議移請變更,而行使否決權移請立法院覆議。
簡介
《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原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並以決議移請變更,或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有窒礙難行時,行政院分別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或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1997年(民國86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次增修時,凍結有關立法院對行政院重要政策決議、覆議不通過時行政院院長辭職等規定之適用,僅限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移請覆議;前列立法院決議各案覆議不通過(即維持原案)人數限制調降至出席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並增訂議決期限,規範立法院對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遇休會期間則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決者,原案逕失效。
另依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條規定,中華民國覆議制度允許行政院移請覆議時得僅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為之,即允許行政院經總統核可行使。
列表
下表列出中華民國行憲以降歷次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案及其結果
注釋
參見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名之同意案
*口袋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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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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