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扶助制度,即中華民國的法律扶助機制,是為協助經濟弱勢或法律資源不足者獲得法律協助而設立的制度。現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統籌辦理,提供訴訟代理、法律諮詢及其他必要協助。
制度沿革
台灣於2004年公佈實施《法律扶助法》,並成立法律扶助基金會,整合過去由政府與各界團體零星推動的法律服務,建立全國性統一制度。
申請資格
申請人須符合一定的收入或財產標準,特定案件(如家暴、兒少保護、刑事被告)可予以例外放寬。審查機制包括文件審核與面談,由各地分會處理
-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代理與辯護
- 法律諮詢與文書撰寫協助
- 特殊族群法律教育(如原住民、外籍配偶)
- 社區法律服務與巡迴律師
執行機構
法律扶助基金會於全台設有22個分會,聘任專職律師與委任扶助律師執行服務。律師須通過遴選並簽署扶助契約,接受案件指派。
財源與管理
基金會主要經費來源為政府補助、法院裁罰金撥用、社會捐贈與律師提撥部分會費。監督機制包括董事會、監察人及年度稽核。
參考
相關條目
- 法律扶助法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中華民國律師制度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 [https://www.laf.org.tw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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