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诫在天主教神学中的地位

十诫是一组宗教性与道德性的命令,被认为是包括天主教会在内的多个亚伯拉罕诸教之道德基础之一。 在《旧约聖經》的《出谷紀》与《申命紀》中记载,这些诫命构成了天主与以色列人所立之圣约的一部分,旨在将他们从罪的属灵奴役中解放出来。

根据《天主教教理》(天主教教义的官方阐释),十诫对于属灵健康与成长至关重要, 并构成天主教社会训导的基础之一。 信徒在接受和好圣事之前,通常以十诫作为省察良心的工具。

十诫在教父时代的早期教会文献中已有记载, 《教理》指出,自奥古斯丁(公元354–430年)以来,十诫在信仰教育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 虽然直到1215年拉特朗第四次大公会议才制定正式的宗教教育规范, 但证据表明,十诫在早期教会与整个中世纪均用于基督徒的要理教育。 之后,1566年教会发布首部统一的《罗马教理》,对每条诫命作出详尽解读,但仍将重心放在圣事上。 最新版《教理》亦设有专章详细讲解十诫的内容。 新约中,耶稣肯定十诫的有效性,并要求门徒义须胜过文士与法利赛人。 他将律法总结为“爱神”与“爱人”两大诫命,,但在《出埃及记》20:1–17 与《申命记》5:6–21 中实际的命令句超过十句。

天主教与路德宗采用奥古斯丁在其著作《出埃及记问题》中整理的编号方式。

历史
十诫被犹太教、基督宗教与伊斯兰教共同视为道德基础。

天主教会认为耶稣的降临是《旧约》的应验,而犹太人则是“蒙拣选之民”,为全人类彰显真神。 教会强调,耶稣要求信徒达致更高义行,正如他所说:“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你們決進不了天國。”|group=note}}

该教义在特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与梵蒂冈第二屆大公会议(1962–1965)中均获得重申。

尽管中世纪期间尚无统一宗教教育方式,但十诫始终被用作省察良心的依据。1215年拉特朗第四次大公会议首次尝试推动信仰统一教育,一些主教在教区中特别强调教导十诫。

该教理详细讲解每条诫命,强调圣事在信仰生活中的核心地位,这一观点与新教“十诫为恩典来源”的教义存在分歧。 并指出其内容可分两表:前三条归于爱神,七条归于爱人。

近代的《教理》也将十诫视为“生命之道”、“自由之途”,正如校园围栏保护孩童避免跌入危险。

第一条诫命
根据天主教会的教导,第一条诫命意味着信徒“应只崇拜并爱慕上主,因为祂是唯一的神”。 《教理》指出该诫命禁止偶像崇拜,例如崇拜任何受造物,包括“恶魔、权力、享乐、种族、祖先、国家以及金钱”。 彼得·克里夫特进一步解释说,一切罪恶皆源于服从了“别的神”,即听命于世界、肉体或魔鬼;若真正爱主,自会顺从祂的旨意。

此诫命也与三超德(信、望、爱)相关联:

  • 信德:相信天主,拒绝异端、叛教与分裂;
  • 望德:避免陷入绝望或妄想;
  • 爱德:不可对天主无动于衷、忘恩负义、懒惰或因骄傲而怨恨祂。

《教理》列举了违反此诫命的行为,包括迷信、多神崇拜、亵渎、无神论以及所有形式的魔术与占卜。此外也禁止占星术、手相术、星座命理、通灵等,认为这些行为皆反映出人类试图“操控时间、历史或他人”,意图控制隐藏的力量。

关于圣像的争议
被抬入耶路撒冷圣殿|upright]]

天主教会常因使用圣像而被指责违反第一条诫命, 然而,教会主张这是一种误解。《教理》指出:“对圣像的尊敬,是‘敬礼’(veneration),而非仅应归于天主的‘崇拜’(adoration或worship)”。

8世纪,东方教会曾围绕圣像(如圣像画)是否构成偶像崇拜爆发激烈争论。圣像破坏运动(Iconoclasm)力图禁止圣像,圣像支持派则主张尊敬圣像。西方教会始终支持后者。公元787年召开的第二次尼西亚公会议裁定:“凡敬圣像者,即是敬其所描绘之圣者”。{{refn|天主教认为教会在圣神引导下具教义无误性,最终教义由教宗领导的大公会议所定义。

第二条诫命
第二条诫命禁止妄用天主的名。 许多古代文化认为名字本身具有神圣性,对人名或神名的使用有严格限制。《若望福音》中记载,有犹太人欲以石头打耶稣,因为他自称为“我是”,该用语源自天主在《出谷紀》中对梅瑟所说的“我是自有者”(I AM),被视为神名,因此被认为犯了亵渎罪,而该罪在梅瑟法律中应处死刑。

Kreeft 指出,凡与上主相关的名称皆具神圣性,皆应受此条诫命保护。《教理》解释说:“尊敬其名,是对天主奥秘本身以及其召唤的神圣实在表达敬意的表现”。此外,也应尊重他人名字,因为人的尊严源自天主创造。

这条诫命的精神亦体现在《天主經》开端的祈祷词:“我們的天父,愿你的名受显扬”。教宗本笃十六世指出,天主向梅瑟启示其圣名,即是向人类建立关系的开始;而耶稣的降生成人,则为这一过程的圆满。他强调,“愿你的名受显扬”也是祈求天主的圣名不被滥用、不被曲解,是守护其真实身份与亲近性的神圣行为。

根据教会教义,妄称天主名不仅指空泛或不敬地提及神名,也包括以天主之名起誓却说谎、为巫术祈愿、或以愤怒之语咒骂天主等。这些皆构成亵渎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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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笃十六世教宗引用犹太拉比及学者雅各·纽斯纳(Jacob Neusner)指出:对以色列人而言,守安息日不仅是礼仪要求,更是效法天主的行为 —— 就如祂在创造世界后的第七日休息一般。同时,这也是犹太社会秩序的核心表现。

主持弥撒圣祭,天主教信仰中每主日皆庆祝的圣事|upright]]

虽然部分基督教教派(如第七日会)保留星期六为安息日的传统,但多数基督教派别,包括天主教会、东正教会、东方教会、大部分新教教會等,遵守主日(星期日)为神圣之日,纪念耶稣在一周的第一日复活。这种做法可追溯至第一世纪,表明基督徒认为他们已脱离梅瑟法律的严格规定。

早期文献《十二使徒遗训》指出,基督徒应于主日聚会、擘饼感恩。但文中同时提及“预备日”(安息日前一日)为禁食之日,引发学术争议。特土良是最早提到主日禁工的教父之一,他写道:

:“主的复活日,按传统教导,不但不跪拜,也当避免一切忧虑之姿势与劳务,甚至推迟事务,以免撒旦趁虚而入。”

公元6世纪,阿尔勒的凯撒略教导说,犹太安息日的光荣已转移至主日,基督徒应如同犹太人守安息日般守主日。但奥尔良第三次会议(538年)谴责此观点,认为将安息日律套用于主日守礼乃不合信仰的“犹太化”倾向。 教会基于此认为,若他人有需要,主日在善行中付出亦属正当。

《教理》指出,守主日应包括:

  • 参与主日弥撒与教会的节庆弥撒;
  • 忌行妨碍敬主之工作,但“履行仁爱之工”及“适度的休闲与喜乐”属允许之事。

第四条诫命
本笃十六世教宗指出,拉比雅各·纽斯纳认为此条诫命是“社会秩序的根本”,它巩固了代际关系,彰显家庭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并表明家庭本身是“由天主所设立并受其保护”的制度。

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无条件之爱反映了天主的慈爱,他们也承担将信仰传承给子女的责任。因此,《教理》将家庭称为“小型教会”、"特选团体"以及"社会生活的原初细胞"。

子女的责任
根据《教理》,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包括:
*服从:在家庭中生活期间,子女应听从父母,除非父母要求做出违背道德的事。
*扶养与支持:成年子女应在物质和精神上照顾年迈的父母,尤其在疾病、孤独或困境时。

父母的责任
父母对孩子也有义务,包括:

教宗本笃十六世指出,耶稣此言将“孝敬父母”的教义提升至更高的普世层面:所有遵行天主旨意的人皆为耶稣的家人。因此第四诫命的要求亦延伸至整个社会,包括对合法社会权威的尊重。

《教理》进一步列举社会层面上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义务,彼得·克里夫特总结如下:

  • 服从与尊敬:对一切为公益而拥有社会权威者表示应有的敬意。
  • 履行义务:缴税、投票、保卫国家。
  • 批判与警醒:对侵犯人性尊严或社会正义的制度与行为有批判义务。
  • 不服从恶法:若政府命令违背道德,应有“不服从的义务”。
  • 实践爱德:爱德为最重要的社会戒律,是家庭与社会运作的根本。
  • 接纳移民:当移民无法在原国保障生活与安全时,应给予协助。
  • 富国助贫国:尤其在紧急时刻。
  • 家庭互助:家庭有责任协助其他家庭成长与稳定。

第五条诫命
该诫命要求尊重人的生命,更准确地翻译应为“不可谋杀”。在特定情境下,天主教认为杀生可能是正当的。耶稣扩展了此诫命的含义,不仅禁止谋杀,还禁止不义的愤怒、仇恨与报复,并教导信徒要爱自己的仇人。

天主教关于第五诫命的教义基础是“生命神圣性”的伦理,这一理念与“生命质量”标准相冲突。克里夫特指出,“生命质量”理论曾在二战前的德国医学界广为接受,后来成为纳粹医学政策的思想基础。医学伦理学界对这两种哲学之间的张力仍有广泛讨论。

教会积极参与堕胎、死刑、安乐死等伦理争议,并鼓励信徒支持“维护生命”的政治立场与立法。

堕胎
《教理》声明:“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因为它从起初便参与了天主的创造工程,并始终与造物主保持着独特关系……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剥夺无辜生命。”

教会主张,从受孕起,胚胎就应视为一个“人”。《教理》中使用拉丁词 “tamquam”,意指“就如一个人”。 教宗生命科学院也指出,人的生命从精子穿透卵子、形成合子那一刻开始。

教会自第一世纪以来就持续谴责堕胎行为。

“正式参与”堕胎将导致自动绝罚(latae sententiae)。

若为挽救母亲生命,可接受某些高风险医疗行为,即便可能间接导致胎儿死亡,例如宫外孕摘除输卵管、癌症子宫切除等,此类属于“双重效应原则”,不违反第五诫命。

胚胎研究与辅助生殖
《美国成人教理》将体外受精、干细胞研究与克隆技术列入第五诫命讨论范畴,因这些行为涉及胚胎破坏,被视为严重罪行。

教会认为,即使为了科学或医疗目的,也不能进行任何对活体胚胎的实验。 使用成人干细胞则在伦理上被认为是可接受的替代方案。

自杀与安乐死
第五诫命禁止自杀及协助他人自杀,亦禁止以“仁慈”为由结束垂死者生命。教会教导,对于濒死者的基本照护如食物、水与止痛药,不可被剥夺,但无需强制使用“非常规治疗”如呼吸机或人工喂养。

使用会缩短生命的止痛药,在符合双重效应原则下为合法。拒绝化疗、放疗等高负担治疗也可被接受。

死刑
最初的两百年中,基督徒拒绝在军事、司法系统或正当防卫中杀人。教会在313年合法化后对死刑采取宽容态度,虽然不完全接受。 圣奥思定在《天主之城》中为死刑辩护,而多玛斯与邓斯·司各脱则援引圣经支持国家实施死刑的权力。

2018年8月2日,教会宣布死刑“不可接受”,因为它“侵犯人的尊严”,并正式修改《教理》第2267条。 教宗方济各进一步指出,终身监禁也是“隐性死刑”的一种形式。

个人健康、遗体与安葬
教会教导,尊重生命也包括尊重自己的身体,应避免暴饮暴食、滥用药物、纹身、穿刺等行为。

由于信仰“肉体复活”,教会历史上禁止火化,直到梵二会议才在特殊情形下放宽规定。尸体必须以尊重方式安葬,不可任意撒灰或无墓碑处理。

器官捐献与死后验尸在特定情况下为可接受的慈善行为。

战争与正当防卫
《教理》教导人有权捍卫生命,自卫在正当情境下是合法的,特别当他人生命亦受威胁时更是责任。

若国家为保卫无辜生命、和平与正义而战争,需满足“正义战争”六项条件:

战争仅为自卫;

伤害为“持久、重大且确定”;

所有和平手段已失败;

有胜利可能;

战争本身不造成更大恶果;

尊重非战斗人员、俘虏与伤者,禁止屠城与种族灭绝命令。

士兵有责任拒绝违反普世伦理的命令。

丑闻
《教理》将“丑闻”归于第五诫命范畴,定义为“导致他人犯罪的言行或态度”。 《玛窦福音》记载耶稣说:“但無論誰,使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個跌倒,倒不如拿一塊驢拉的磨石,繫在他的頸上,沉在海的深處更好。”

教会认为,尤其当年幼者或弱势群体受权威人物如父母、教师、神父等引导犯罪时,丑闻是一项严重罪行。

第六条诫命
根据天主教教义,人类的性别认同必须在身体与灵魂合一中被接纳与整合。 男女有别、互补而平等,皆按天主肖像受造。

性行为在教会教导中应仅限于婚姻,并且是“终生的、完整的、彼此的奉献”。

贞洁的召唤
《天主教成人教理》指出,贞洁是一种德行,是圣宠与灵修努力的成果。 每个信徒都被召唤整合其性身份为完整人性的一部分。

违背贞洁的行为
《教理》列出以下为违背贞洁的行为,罪行严重程度递增:

色欲(lust)

手淫

奸淫(未婚者性行为)

色情

卖淫

强奸

乱伦

同性恋
同性性行为也被视为违背自然法。教会区分同性“倾向”与“行为”,前者不构成罪,但行为不可接受。 教会鼓励同性恋者以贞洁生活,依靠祈祷、圣事与友谊,追求圣德。

夫妻之爱与婚姻伦理
夫妻之爱应实现结合与生命的传承两大目标。 婚姻是神圣盟约,要求配偶彼此忠诚、互相成全。

生育、避孕与性行为教义
教会认为,性行为应开放于生命的诞生,并且应在婚姻中进行。教会支持自然节育,但反对一切人工避孕手段。

冒犯婚姻尊严的罪行
根据《教理简编》第502条:

通奸:指与他人配偶发生性行为。

离婚:被视为违背天主设立的婚姻不可解性。

分居、民事离婚与婚姻无效

分居:如因家庭暴力等,可被允许。

民事离婚:若为保障法律权益,教会可容忍。

无效婚姻判定:当婚姻成立时缺乏自由、意向、忠诚等基本要素,即可被教会裁定无效。

第七条诫命
《教理》解释说,此诫命规范物质财产的正义使用,禁止不公正地夺取、占有或破坏他人财产。 若因“明显且迫切的需求”(如食物、住处、衣物)而取用他人财物,教会不视为偷盗。

偷盗行为
《教理》指出,偷盗是“违反所有人合理意愿地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即使在民法范围外也属道德罪过。

其他被视为违反第七条诫命的行为还包括:哄抬物价、腐败、挪用公款、偷工减料、逃税、伪造支票或付款工具、侵犯著作权、盗版与浪费等。

社会正义
教宗良十三世的通谕《新事通谕》(Rerum novarum)阐述了资本与劳工、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义务关系,支持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反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放任资本主义,肯定私有财产。

雇主应在追求利润与雇员福祉之间取得平衡,支付合理薪资、履行合同、避免行贿。工人应诚实劳动,不得盗用办公物品。

教会主张政府监管与市场规律应保持平衡,认为纯资本主义忽视人性需求,而纯社会主义则破坏社会关系基础。 富国与富人应承担援助穷人的道德义务,推动全球经济正义。

第八条诫命
《教理》指出,“故意说谎以欺骗他人”即为作假见证,此诫命涵盖一切形式的欺骗与不诚实,其严重程度取决于行为者意图与受害者所受损害。

列举如下为违反此诫命的行为:
*作假见证与伪证:在法庭上妨碍正义,陷害无辜或袒护有罪之人。
*妄下判断:无确凿证据便断定他人有道德过失。
*泄露他人隐私:无正当理由暴露他人过错。
*诽谤(中伤):传播虚假信息以破坏他人名誉。
*阿谀奉承:为私利而虚假赞美他人。
*自夸与嘲讽:只夸自己或贬低他人的言语。

若因言语损害他人声誉,教会要求加以补救,并尊重隐私权;若对方无得知真相的正当权利,也不强求披露真相。 神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反告解圣事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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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与第十条诫命都涉及“贪恋”(Coveting)这一内心的欲望,而非外在的行为。 《教理》将贪恋区分为:对肉体(第九条)与对财物(第十条)的不当欲望。

耶稣强调思想的纯洁,与行为同等重要,并说:“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裏姦淫了她。”(玛5:28)

教会强调“心灵纯洁”是克服欲望的必要德行,并列出以下有助于达成此德行的天主恩赐: 纯洁之心被视为看见天主的前提,使人能以天主之眼看待他人及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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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诫命强调“对财物的超然”,对应八福中“神贫的人是有福的”教义。 教会指出,贪恋是走向偷盗、抢劫、欺诈等行为的起点,最终导致暴力与不义。

教会将贪恋定义为“混乱的欲望”,主要分两类:
*贪婪(Greed):想要超过所需的财物。
*嫉妒(Envy):渴望占有他人的东西。

圣多玛斯说:“恶欲必须被更强烈的善欲所胜。”

教会称这种态度为“心灵的贫穷”,是对世物持自由态度的核心。

参见

  • 教会的诫命
  • 天主教会条目索引
  • 天主教与犹太教的关系

注释
参考资料
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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