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價救贖論(英語:ransom theory of atonement)是基督教神學概念,闡釋基督教救贖。此理論解釋耶穌基督受難的意義與影響。該學說歷史已久,盛行於4世紀至11世紀,當代較少獲得支持。其根源可追溯至早期教會,尤其見於俄利根的著作。此理論主張基督犧牲之死是一個贖金,一般認為此贖金付予撒旦。受原罪影響,人類的靈魂受到束縛,此贖金抵償人類的債務。
新約聖經的支持
在馬太福音20:28中,耶穌說:「人子來……要捨命做多人的贖價。」而提摩太前書2:6則提及,耶穌「捨自己做萬人的贖價」 。
神學觀點
贖價觀點的核心論述如下:
然而,奧古斯丁在此問題上的立場並不明確。其著作中同時存在支持贖價救贖論與的論述,可能因為他認為這兩種理論可以相容。
「救贖」在此處的字面意思為「買回」。以贖金換回奴役中的戰俘,在當時社會很普遍。此理論部分立論依據,包括馬可福音10:45與提摩太前書2:5-6。在經文中,耶穌與保羅於救贖語境提及「贖價」一詞。然而亦存在不同觀點,伯拉糾的《羅馬書註釋》(教會判定此書為異端,但主要因為其恩典的觀點,並非其救贖的觀點)闡述,人類的罪惡「將自身賣予死亡」,而非予撒旦,此罪使他們與上帝疏離,直至耶穌受死將人從死亡中贖回。
四世紀的聖亞他那修提出類似理論,主張罪惡必然招致死亡,上帝早已警告亞當此後果。為保持一致性,上帝必須讓耶穌以人類完美原型受死,否則人類將深陷罪中滅亡。此說與補償救贖論相似,但亞他那修強調,基督受死之所以有效,在於人類與基督合而為一,而非基督人類,或予人類。當耶穌降臨死人的世界(陰間或地獄)時,以其死亡終結死亡,因為死亡的權勢無法囚禁上帝,其為生命。
十一世紀經院神學家、諾曼征服後第二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安瑟莫,駁斥當時流行的贖價救贖論版本。他主張撒旦身為反叛者與法外之徒,本無權對人類提出公正的索取。哲學家兼神學家等人指出,按贖價理論,上帝不僅是債務人,更是欺詐者,因上帝僅佯裝償債。
其他學者,如古斯塔夫奧連,則認為贖價理論不應視為商業交易(何人收取金額),而應視為解放人類脫離罪與死亡綑綁的過程。奧連著作《得勝者基督》(Christus Victor)主張早期教會觀點遭曲解,重新評估後提出贖價理論的新版本,認為其優於補償理論。
奧連此後闡述,此說法現為羅馬天主教會所採納。
「向撒旦支付贖金」的字面解釋,目前在西方普遍不受接納,僅見於部分重浸派,以及運動人士,例如。
評論馬太福音20:28時指出,「贖價」一詞「未必表述透過支付代價獲釋之意。在被擄之後,《七十士譯本》常以其同源動詞描述上帝從埃及或巴比倫拯救以色列民。參見出埃及記6:6、15:13;詩篇77:16(《七十士譯本》為76篇);《以賽亞書》43:1、44:22。」
東方教會
亞歷山大的俄利根、尼撒的貴格利與希波的奧古斯丁教導的觀點,皆與標準贖價救贖論相符。(拜占庭禮中每年舉行十次)明言基督以死為贖價。其他教父,如神學家額我略,則強烈否認基督向撒旦或任何邪惡勢力支付贖金,惟其並未否定基督為贖價。耶路撒冷的西里爾在《教理講授》中提出,基督的贖價實際是支付予聖父上帝。
羅馬天主教會
《天主教教理》,為羅馬天主教教導的官方權威綱要,稱基督在加爾瓦略山支付的贖價為「普世救贖的奧跡」,但未明示贖價支付對象,甚至未提贖價支付予特定個體。
新教
宗教改革時期,另類觀點興起,路德與加爾文等重要改革家提出。
信義宗
瑞典信義會主教古斯塔夫奧連(1879–1977)重新詮釋贖價理論,視之為,而非單純贖金。
再臨宗
再臨宗認為因為亞當在伊甸園犯罪,全人類繼承罪與死亡。此派主張唯有完美之人的犧牲,才能贖亞當的罪。脫離罪和死亡的唯一途徑,是相信耶穌以「」身份,為人類付出贖價。耶和華見證人與基督復臨安息日會等宗派持此觀點。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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