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山一坑

海山一坑位於今天台灣新北市三峽區的煤礦,曾於1984年(民國73年)與隔年發生嚴重的礦災,共計100人死亡、15人輕重傷。於1989年收坑。2016年改建為恩主公醫院的橫溪恩主公護理之家。

沿革
海山一坑煤礦最早由蘇姓父子試掘,不過發生意外崩塌死於坑內,後由翁瑞春登記為宏明煤礦,1947年台灣省議會省議員藍茂松從翁瑞春承購而來經營,1955年改登記為天富煤礦,1960年改由陳天賜和黃欉之子黃忠臣等承接經營權,並從臺灣省礦務局取得礦業字第358號、臺濟採字第2161號,礦區面積826,35公頃,陳天賜曾在行天宮創辦人黃欉居士經營之海山二坑擔任職員,與行天宮有深厚的淵源。

1950年代國民政府一度遭遇水力發電不足,因此大力開採煤礦用於火力發電,來到1960年代時,台灣連續5年的產量超出500萬公噸,全盛時期全台共有400個礦場、超過8萬名工作人員;採煤礦在當時是政商高度結合的產業,臺灣的煤層薄、且深入地底,需要仰賴人工開採,自1970至1985年間,礦工死亡總數達1293人,每年平均發生事故45.7次,平均死亡人數80.8人,採出的煤炭堪稱「血煤炭」。1970年代,能源早從煤礦轉為石油,然而政府卻以國家補貼方式,放任礦業主持續深入地底開採,讓礦工承擔更大的職災風險。同年還有, 這份深入地底的工作,不僅工作環境昏暗、衛生條件惡劣,更時常伴隨著礦坑崩塌、煤塵爆炸等意外,1950年到2000年之間死亡人數超過4000人。

1984年6月20日土城區海山煤礦礦災,死亡74人,7月10日瑞芳區煤山煤礦災變,死亡103人,兩大礦災並沒有讓政府反省。12月5日海山一坑礦災,海山一坑煤礦位於最底層的七本東坑道爆炸,造成93人罹難,僅周宗魯一人靠吃人肉、喝尿熬過96小時幸運獲救,面臨的卻是被疑為共諜,遭法務部調查,結果不了了之,經過長年平反才獲判無罪,災後獲得家屬諒解並成為牧師以尋求內心的平靜。合稱臺灣煤礦1984年(民國73年)三大災變。

海山一坑發生災變後,政府下命封閉礦坑,禁止繼續開採。但礦主以修坑道為由,仍有礦工入坑工作。1985年(民國74年)6月19日,海山一坑煤礦再度發生瓦斯爆炸災變,結果造成7人死亡、15人輕重傷。

直到1988年因為不敵進口的競爭而停業,陳天賜(時任行天宮監察人)和黃忠臣為籌措煤礦災變撫卹金為由 ,1989年(民國78年)收坑後將海山一坑的土地所有權,以便宜的價格轉售給行天宮,2016年改建為橫溪恩主公護理之家。

開採量

  • 1962年:23,761 公噸
  • 1963年:39,785 公噸
  • 1964年:30,713 公噸
  • 1970年:49,183 公噸
  • 1971年:49,298 公噸
  • 1972年:48,702 公噸
  • 1973年:48,188 公噸
  • 1974年:33,060 公噸
  • 1975年:49,664 公噸
  • 1976年:51,033 公噸
  • 1977年:53,293 公噸

礦災與捐款爭議
1984年12月5日發生煤塵爆炸災變,當時發生劇烈的爆炸聲響,瞬間奪走了93條人命,災變後的第5天,搜救隊在坑裡2千公尺的右斜頭與水平坑道附近,在遍佈烈火和毒氣的40度高溫坑道中,發現周宗魯先生唯一奇蹟生還。同年發生土城海山煤礦(6月20日)、瑞芳煤山煤礦(7月10日),在人為疏失或安全檢查不周下,導致共計227名逝者受難,多數罹難者為花東北上謀生的阿美族礦工。

當年度調查報告指出罹難礦工獲得勞保567,000元、礦場撫卹每人525,000元、省政府、縣政府、鎮公所及各界捐款,每一名罹難礦工家屬獲得1,700,000元的撫恤金,但根據2025年9月23日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賴鼎銘針對民國73年間原台北縣海山煤礦、煤山煤礦及海一煤礦等三礦區發生重大礦災,造成270名礦工罹難,當時社會大眾各界捐輸挹注善款達5.13億餘元;但3礦區災變真相調查報告長達40年未主動公布、各界捐輸善款之管理作業核有欠妥、權責機關也未主動對礦工遺孀等進行訪視或關懷,監察院調查促請行政院督同經濟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勞動部及新北市政府確實研處改進。

報告另指出關於73年間海山煤礦等三礦區災變,政府發起送愛心到礦區捐款活動,各界捐輸善款達5.13億餘元 ,當時三礦區分別組成各礦區災變基金管理委員會,並訂有捐款運用與管理要點以統籌辦理善款之管理與運用。上開善款於發放罹難家屬撫慰金、養老金等一次性款項後,經各管委會決議賸餘款委託財團法人新北市廣慈博愛基金會發放,然而該基金會發放年餘後,因發放人數眾多,手續繁瑣,發放期限太久無法負荷,於民國75年4月移由原台北縣政府辦理。

台北縣政府雖仍依照捐款運用及管理要點辦理善款發放,惟各管委會中,海山及海一管委會均有罹難家屬代表,且就善款之管理及發放要點未規定之事項,訂有「依管理委員會決定行之」之規定,而廣慈基金會未將善款移回委託人各管委會,竟移由原台北縣政府代管,造成後續善款之運用未有罹難家屬之意見,且捐款管理與運用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亦無法經由各管委會決定。各管委會將善款委託廣慈基金會後,相關礦災救濟工作尚未結束前,即憑空消失,善款管理作業,核有未妥。

監院立案調查期間,向新北市政府調閱民國88年2月底至101年8月底3礦區災變善款運用情形,該府稱「因年代久遠,查無相關資料」,另該府社會局相關公文保存年限為10年,故憑證與公文亦已銷毀。經查,海山煤礦等三礦區災變捐輸善款長達40年的分配執行,業於114年6月30日執行完畢。然執行期間新北市政府稱遭受各界無數檢視與質疑、審計查帳、媒體報導、礦工團體、罹難者家屬陳情,以及議員、各界民意代表關切等,各界對於支用對象、使用項目多有期待與質疑之看法。雖善款迄今發放業已執行完畢,仍請該府將全部善款收支詳情公開向國人說明,以釐清疑義。

參考文獻
; 書目

外部連結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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