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

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簡稱禁限制水域,是中華民國政府依据《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设定的禁止中國大陸籍船舶进入的海域。范围与中華民國領海重叠,但不完全相同,法源亦不相同。

台灣研究者稱,中國大陸籍船隻在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航行,无法要求比照国际法(海洋法)上的权利,如无害通过权。

2010年代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部门将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称为「敏感海域」。1983年11月,中國大陸籍客轮在台湾海峡复航。

1987年7月,中華民國政府宣布台灣解嚴。11月,開放兩岸探親。两岸民众交流日益频繁的同时,中國大陸籍船只大量进入臺灣地區海域捕渔、从事非法交易。在此背景下,1988年2月,趙少康在立法院提案,即日后成案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规范两岸人民活动及各项事务。11月7日,金馬結束戰地政務實驗時期,兩地解嚴。

1998年6月24日,中華民國國防部第一次修正“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范围。2004年6月7日,中華民國國防部发布(93)猛狮字第0930001493号公告,第二次修正“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范围。两次公告变动,变动范围不大。2024年金門近海快艇翻覆事故发生后的2月19日,中天電視《大新聞大爆卦》中,前立委郭正亮引述曾在小金門擔任少將師長的栗正傑的說法称,中華民國國防部最初公告的“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范围是根據机枪射程範圍设定。如果大陆船舶進入機槍射程範圍,若另有目的,就會造成安全疑慮。

2000年代后,中國大陸籍渔船越界进入限制或禁止水域捕鱼、割盗渔具更为常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应对
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主权主张,「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范围内。

1992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下发《关于我商船航行以台湾海峡问题的批复》,回复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为保证船舶的安全,在选择航线时,不要选择台湾海峡中线以东的海域和国民党占驻岛屿10海里以内的海域。航行中也不要进入上述海域。”

2000年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在实务中,将之称为“敏感海域”。2004年8月10日,中共福建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在连江县筱埕镇定海村启动“涉台教育进渔村”,引导渔民“掌握和了解与台湾有关人员接触应注意的问题和到敏感海域作业可能引发的后果等”,并将向福建全省沿海渔村推开。次年7月,活动仍在持续。2017年4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渔业厅对连江县海洋与渔业部门及苔菉镇、黄岐镇、筱埕镇、安凯乡、琯头镇进行约谈,要求连江县遏制当地渔船到敏感海域作业。4月30日,连江县人民政府下发《通知》,提及对进入敏感海域渔民的管理、处罚、惩戒。2022年7月,福建省漳州市、石狮市(隶属泉州市)、浙江省台州市的政府部门陆续要求当地渔民「嚴禁進入敏感水域」。石狮市渔民称“有關部門口頭指示勿靠近釣魚島和台灣的近海。”2023年1月,连江县苔菉镇人民政府联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福州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海图中心、移动公司等在当地展开活动,强调“不得前往敏感海域等安全注意事项”。

2024年金門近海快艇翻覆事故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部门公开否认「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的存在。

相关規定
现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前項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之。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十二條,“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下列之處分: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沒入。二、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本條例實施前,扣留之大陸船舶、物品及留置之人員,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

各限制或禁止水域
各限制或禁止水域的范围及事项公告,参见中華民國海洋委員會綜合規劃處于民國108年12月出版的《海洋法令彙編》,民國112年3月发布《海洋法令彙編再版》。

水域范围仅涉及臺灣、澎湖、東沙、金門、東碇、烏坵、馬祖、東引、亮島、南沙地區,未涉及釣魚臺列嶼、中沙群岛以及除太平島以外的南沙地區。

臺灣、澎湖、東沙地區限制禁止水域

  • 范围及公告事项,参见:《海洋法令彙編》。中华民国交通部于2015年12月16日开放刘五店航道金门水域航段。

馬祖地區限制禁止水域

  • 范围及公告事项,参见:《海洋法令彙編》、《海洋法令彙編再版》。
  • 限制水域範圍:

**南竿、北竿、高登、莒光地區(東莒、西莒)等島嶼周邊低潮線向外延伸四千至六千公尺以內海域;
**東引地區周邊低潮線向外延伸四千至六千公尺以內海域;
**亮島周邊低潮線向外延伸四千至六千公尺以內海域。

  • 禁止水域範圍:

**南竿、北竿、高登、莒光地區(東莒、西莒)等島嶼周邊低潮線向外延伸四千公尺以內海域;
**東引地區周邊低潮線向外延伸四千公尺以內海域;
**亮島周邊低潮線向外延伸四千公尺以內海域。

南沙(太平岛)地區限制禁止水域

  • 范围及公告事项,参见:《海洋法令彙編》、《海洋法令彙編再版》。
  • 限制水域範圍:太平島周邊低潮線向外延伸四千至六千公尺以內海域;
  • 禁止水域範圍:太平島周邊低潮線向外延伸四千公尺以內海域。

注释
參考資料
参见

  • 臺灣海峽中線
  • 中華民國防空識別區
  • 兩岸漁業衝突
  • 中華民國領海基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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