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立法院

第十一屆立法院是中華民國行憲後第11屆的立法院,該屆立法委員任期自2024年2月1日至2028年1月31日(預定),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公民選舉產生。本屆立法院是2008年更改選制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以來,首度未有單一政黨掌握過半席次的一屆。

席次概況
正副院長選舉
立法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記名投票互選之,全體立法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

重大事件
第一會期修法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
中國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在此屆立院意圖推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諸如人事同意權、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以及藐視國會罪等。作為反對方的民主進步黨稱在野黨未將法條進行審查並試圖強渡關山。

5月28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三讀通過,同時行政院認為修法使得執政窒礙難行,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並呈請總統核可後,向立法院提出覆議案。

6月21日,立法院以51票贊同對上62票反對否決覆議案,同時行政院與民主進步黨黨團認為修法違憲,並向司法院提出暂時處分與釋憲。

此次修法亦成為青鳥行動發起的主因,並於整個審議過程中不時發起群眾抗議行動反對在野黨修法。

此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通過的相關法案絕大部分遭司法院判定違憲,憲法法庭判決違憲者將立即停止適用。

2024年8月22日,行政院會議通過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彙編的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同该年度施政計畫,一並函請立法院審議。惟因無黨籍原住民立法委員高金素梅不滿先前修正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所規定行政部門應補償之預算未足額編列,故國民黨黨團與民眾黨黨團聯手於同年9月20日至11月5日間,自程序委員會、院會封殺總預算案超過8次。直到11月8日,朝野才有共識交付委員會審查,並於2025年1月21日完成三讀程序。惟其中刪減及凍結之提案與統刪案遭質疑過度刪減,且有提案針對特定部會將業務費刪減至1元之情形,使總預算案之審查結束後,遲遲無法完成審查總報告並送出立法院。2月19日,立法院將三讀之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送出立法院,根據審查總報告指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列歲出總額為新台幣3兆1,324億6,890萬9,021元,減列1,135億9,925萬9,000元,而通案統刪不低於939億7,500萬元。由於同時有各部會之提案刪減與統刪項目重疊等,致預算凍結金額,以及總預算案刪減數的確定金額,均未在審查總報告中呈現。

2025年2月10日,時任中華民國總統賴清德行使院際調解權以處理本屆立法院與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和考試院間的紛爭,成為首度得以行使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權)的案例。

第三會期修法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資通安全管理法
*貨物稅條例(同會期三度修正)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同會期二度修正)
*農業保險法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中華民國刑法(同會期二度修正)
*老人福利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法院組織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電信管理法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軍人待遇條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保險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殯葬管理條例
*災害防救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律師法
*電業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產業創新條例

第四會期修法
*藥害救濟法
*藥事法
*住宅法
*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
*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商港法(同會期二度修正)
*公共電視法
*海關進口稅則
*使用牌照稅法
*衛星廣播電視法(同會期二度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青年基本法
*勞工保險條例
*大眾捷運法
*審計部組織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同會期二度修正)
*鐵路法
*貨物稅條例
*電信管理法
*船舶法
*氣象法
*天然氣事業法
*自來水法
*電業法
*技師法
*公司法
*商業登記法
*噪音管制法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公路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內政部組織法
*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
*地方制度法
*公民投票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
*環境影响評估法
*發展觀光條例
*地質法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公務人員考績法
*停車場法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行政區劃程序法
*刑事訴訟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五會期修法-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軍購特別條例及其預算、臺美經濟貿易協定審查
*教師法
*醫療法
*引水法
*娛樂稅法
*會計師法
*土石採取法
*法院組織法
*刑事訴訟法
*國民體育法
*電信管理法
*广播电视法
*废弃物清理法
*市區道路條例
*有线广播电视法
*虚拟资产服务法
*兒童托育服務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
*資源循環推動法
*发展大众运输条例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法继承编及其施行法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海洋委员会海巡署组织法
*中華民國刑法及其施行法(同会期二度修正)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第六會期修法-11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
第七會期修法
第八會期修法-11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
通過法案
截至目前為止,第11屆立法院通過制定了以下主要法案:

*《行政區劃程序法》:明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等行政區域的新設、廢止、調整程序,並擴大地方民意參與決策。

  •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保護公共部門、國營事業及政府所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的權益。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規範中央、地方應制訂行人交通安全計畫,包括人行道增設、拓寬、障礙排除及實施行人友善區等。地方政府若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在期限內改善、拆除最高可罰新台幣15萬元。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明定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不小於新臺幣45元且隨最低工資調整的外送員專法。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恢復台灣光復日、行憲紀念日放假並新增假日,取代行政命令位階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建立金融、電信、數位經濟防詐措施,加重詐欺刑度。
*《海洋保育法》:明定海洋委員會得劃定海洋庇護區保護特別海洋生態系統。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明定健保資料利用管理機制,並賦予民眾得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若未經核准擅自利用健保資料,最重可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取得資料應予銷毀。
*《人工智慧基本法》:明定發展 AI 研發與產業發展的基本原則。國科會為主管機關。
*《再生醫療法》、《再生醫療製劑條例》:法制化再生醫療之研究、管理及相關罰則,明定再生醫療製劑定義,且製造、輸入者皆應申請並查驗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植物診療師法》:明定植物診療師為須經國家考試選才的專業人員。
*《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明定壯世代為55歲以上有工作能力及意願之國民,且政府應於2028年發佈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
*《青年基本法》:明定青年為18歲以上35歲以下之國民,且政府應青年發展基金新台幣100億元,為五年內預算。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定義與申請原則,法律中央主管機關為原民會;登記期間限制為5年,必要時得再延長5年;政府應在施行後3年內修法,並充分保障平埔原住民族政治參與、衛生醫療等權利。
*《新住民基本法》:明定內政部應設立新住民事務機關,統籌新住民相關事務。
*《兒童托育服務法》:明定托育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對兒童有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等違法行為,最高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另為保護兒童人身安全,三讀條文也明定,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攝錄影音資料至少保存30日,若機構違反的話,其負責人最高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虛擬資產服務法》:強化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監理,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明確規範穩定幣發行及管理,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的準備資產,並與自有財產分離。為防止市場不公正行為,對詐欺或操縱行為也訂出罰則。
除此之外,該屆立法院另通過以下法案的修正或廢止:

  • 《遠洋漁業條例》修正:IUU(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魚貨、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
  • 《電子簽章法》全文修正:明定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
  •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明定工廠業者若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申報不實或違反申報規定,可開罰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 《國籍法》修正: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從現行連續3年每年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事實,放寬為連續2年。
  • 《姓名條例》修正:增訂台灣原住民族辦理戶籍登記、申請護照時,姓名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正:增加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額度,並定期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進行調整。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提高直轄市、縣市議員公費助理補助金及增發村、里長春節慰勞金。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對增僱特定年齡段本國籍基層員工及替本國籍基層員工加薪之中小企業提供減稅優惠。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新增網路流量紀錄之定義及調取程序,放寬調查限制及增訂得依該法進行調查之犯罪。
*《洗錢防制法》全文修正:將幣商納入管制,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增訂對兒少性影像的相關犯罪及罰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加嚴電子發票傳輸之相關規定及罰則。
*《勞動基準法》修正:新增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制度。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正:增進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者工時、退休等權益。

  •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礦區稅從國稅中刪除,土地增值稅入回歸地方政府,重新分配縣市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比例,一般性補助款金額不得少於去年預算編列數。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全文修正:放寬適用對象到世界排名前1500名大學畢業生來台工作免2年工作經驗,及數位遊牧簽證停留期間延長至2年等,增加吸引外國人來台工作誘因。
  • 《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特定地區設置光電必須通過環評。
  • 《發展觀光條例》修正: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不得設置光電系統。

*《所得稅法》修正:長照扣除額由現行的新台幣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於2026年5月報稅時適用。

  • 《住宅法》修正:明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20%比率,出租給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婚育家庭;內政部應建置社宅登記平台,就戶數需求、房型配比等,作為將來擬訂社宅興辦計畫的依據。
  • 《娛樂稅法》修正: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的娛樂稅。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排除「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另外,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成為候選人。
  • 《土石採取法》修正: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罰鍰最高可處新台幣2500萬元,若為意圖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最高處無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增訂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且不論車輛屬何人所有都將沒入,毒駕拒測者首次開罰新台幣27萬元、第二次開罰45萬元;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終身不得再考照。

違憲判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下列法案原已於立法院中三讀通過,但因有違憲之虞,憲法法庭令其部分條文暫緩執行。

後憲法法庭判決,要求總統国情报告並即时询答、藐視國會罪、国会调查权之行政罚则違憲;国会调查权及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權則部分違憲。違憲者將自判決起停止適用。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增订总统到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并即时询答、国会调查权及相关行政罚则、被询答者不得“藐视国会”及相关行政罚则以及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權以記名投票表決等。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增訂藐視國會罪,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不得虛偽陳述。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憲法訴訟法原已於立法院中三讀通過,但因有違憲之虞,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就文義而言,無法做出判決,並引發了憲政危機。

後憲法法庭在停擺近1年後,判決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憲法訴訟法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然而未參與判決的三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認為該次組合法庭即便沿用舊法亦違法,故判決無效。

*憲法法庭判決須有大法官10人以上參與評議,作成「宣告違憲」、「宣告彈劾成立」及「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須經9人以上同意(暫時處分之裁定亦同),其他判決須經現有總額半數以上同意。大法官不足10人時,經現有總額半數以上同意,得裁定不受理。

  • 依法迴避之大法官超過7人以上時,若剩餘未迴避之大法官達7人以上,則未迴避之大法官須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方得為判決及裁定,不適用前述規定,未達7人則不得審理案件。
  • 大法官未達足額15人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

立法委員名單
罷免事件
參考資料
; 註腳

; 參照

參看

  • 立法院
  • 賴清德政府
  • 2024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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