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規則

《鹿特丹規則》(正式名稱為《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約公約》)是一項提出新國際規則的條約,旨在修訂海上貨運和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架構。此規則主要處理承運人與貨主之間的法律關係。

公約的目的是擴大和更新現有國際規則,實現海運領域國際貿易法的統一,更新或取代《海牙規則》、《海牙威士比規則》和《漢堡規則》中的許多條款。該公約建立了全面、統一的法律制度,規範國際海運門到門運輸合約中托運人、承運人和收貨人的權利和義務。

儘管最終文本受到了熱烈歡迎,但十年後,卻沒什麼進展。截至2019年12月,這些規則尚未生效,因為只有五個國家批准了這些規則,其中四個是全球影響力相對較小的西非小國。鹿特丹規則內容廣泛,其條款數量幾乎是現有「僅鏟球」規則的十倍。儘管有人認為新規則有缺陷,主導該行業的海牙-維斯比規則不足以適應現代多式聯運。一種可能的前進方式可能是臨時透過「鹿特丹精簡版公約」。

歷史
1924 年的《海牙規則》於 1968 年更新為《海牙-維斯比規則》,但變化不大。修改後的公約仍然只涵蓋「解決」運輸合同,沒有多式聯運的規定。貨櫃化這一改變產業的現象幾乎沒有得到承認。1978年《漢堡規則》的推出是為了提供一個更現代且不那麼偏向船舶營運商的框架。儘管《漢堡規則》很容易被發展中國家採用,但新公約卻遭到了堅持海牙和海牙維斯比的富裕國家的迴避。原本預期海牙/漢堡可能會達成妥協,但最終卻出現了龐大的《鹿特丹規則》(96條)。

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起草的《鹿特丹規則》最終草案於2008年12月11日獲得聯合國通過,並於2009年9月23日在鹿特丹舉行了簽字儀式。簽署國包括美國、法國、希臘、丹麥、瑞士和荷蘭;總而言之,簽署的國家據稱佔世界貿易量的25%。

主要規定
以下是《鹿特丹規則》中的重要條款和法律變更:

只有當運輸包含海上航段時,本規則才適用;其他沒有海運航段的多式聯運合約不屬於本規則的範圍。
它延長了承運人對貨物負責的期限,以涵蓋從接收貨物到交付貨物之間的時間。
它允許更多的電子商務並批准更多形式的電子文件。截至2011年8月9日,該條約有24個簽署國。.簽署和批准情況概覽如下:

公約對一國生效後,該國應退出管轄《海牙-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的公約,因為如果沒有此類退出,公約就不會生效。

另請參閱

  • 海牙威士比規則
  • 漢堡規則
  • 適航性(法律)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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