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哲學和修辭學中,寬容原則()或寬容解讀原則()要求以尽可能合乎理性的方式解讀一個说话者的語言表達。
在發生爭論的時候,一個人的言語表述可以被作好的或壞的解讀。有時為了贏得爭論,我們可能有動機去將他人的話作歪曲的解讀,讓它看上去顯然是錯的。寬容原則要求我們在討論中使用對對方最好的、在論證上最有力的那個解讀。 說 “它要求解讀者用最大化真(truth)和理性的方式去解讀說話者的話。”
應用
尼尔·L·威尔逊 (Neil L. Wilson) 于 1958-59 年為該原則命名。从他的角度来看,它的主要应用领域是确定某一专有名称(Proper name)所指代的对象:
我们应该如何着手发现一個名字的所指對象? […] 让我们假设某人(“查爾斯”)做出了以下五个包含“凯撒”名字的断言。 […]
(1)凯撒征服了高卢。 (Gc)
(2) 凯撒渡过了卢比孔河。 (Rc)
(3) 凯撒于三月十五日被谋杀。 (Mc)
(4) 凯撒沉迷于使用绝对夺格。 (Ac)
(5) 凯撒与博阿迪西亚结婚。 (Bc)
[……]然後,我們採用一種可能被稱為寬容原則的方法。我們選擇能夠儘可能多地讓查爾斯的陳述成為真的人,作為“凱撒”的所指物。 […]我们可以说,“凱撒”所指的就是比其他個體都能更多滿足包含“凱撒”一詞的斷言的個體。
哲學家威拉德·范·奧曼·奎因和唐纳德·戴维森提供了寬容原則的其他表述。戴维森有时将其称为合理通融原則()。他將這個原則總結為:“當我們用最能達成一致的方式(指令他人的表述擁有邏輯和事實上的一致性)解讀別人的話,就能最大程度理解他人的話語和想法”。当人们不确定说话者的意思时,可以依據这一原则来嘗試理解说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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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外部链接
- [http://philosophy.lander.edu/oriental/charity.html 兰德大学哲學系關於寬容原则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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