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練 (臺灣)

臺灣團練,臺灣清領時期台灣地區的團練部隊(民兵組織),因清廷在臺灣駐軍、兵防不足,凡遭遇亂事,常召集鄉勇助陣,協助弭平動亂;由於清廷屢在臺灣民間徵召民勇參與作戰,遂借鏡當地村莊之間存有的保甲制度、聯庄制度,擬定符合臺灣民情的團練制度。臺灣團練制度推行於道光20年(1840年),隨光緒21年(1895年)清廷因簽署《馬關條約》將臺灣與澎湖群島割讓予大日本帝国而廢止。。譬如康熙23年(1684年),清廷納臺灣為版圖,全臺漢人人口數不足八萬,臺灣、澎湖駐兵員額為10,083名;而1750年代(乾隆朝)人口大量增長,全臺灣西部人口約為200萬人

聯莊制度
清廷初置保甲制度,意在防範盜賊、聯莊自保,達到寓兵於農

同一時期,朱一貴攻下臺灣府城之後,因軍團內部閩、粵省籍不和,爆發內鬥(即福建省漳州籍朱一貴與廣東省潮州籍杜君英之爭),廣東省的客家集團為抵禦朱一貴軍隊,便自組「六堆」的護莊組織,也是臺灣早期形成的民兵組織;不過「六堆」是由民間自組,與官方主導的團練民兵略有差異。),清廷也不由不啟用民兵參戰,便結合上述保甲以及聯莊組織,動員民眾以團練的方式參與軍事訓練,確立臺灣團練制度開始運作,大抵是在道光年間。)之前,清廷興辦團練的紀錄以光緒11年(1895年)清法戰爭在臺灣地區發生戰事,動員團練規模遍及全臺,範圍最大。

興辦紀錄
民間態度
團練來自民間,可調動前往前線對外作戰,對內又可監視鄉里、維持地方治安,清廷官方對興辦團練多持鼓勵的態度,但對臺灣民間而言,團練的操辦費用大半由民間負擔,被徵召接受軍事訓練等同於服勞役,配合、參訓意願始終低迷,連帶影響團練的作戰成果,戰力往往不如預期。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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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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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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