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軍事佔領台灣論

收藏的一張照片,標題為「在台灣台北的中國佔領軍」,攝於1945年10月25日。]]
中華民國軍事佔領台灣論是一種描述台灣法律地位的論點,認為中華民國於1945年10月25日接管台灣及澎湖之舉是二戰同盟國規劃的「軍事佔領」。

該論點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美國原本計劃佔領台灣,但後來由於種種因素而放棄了原計劃,並將計劃改為輔助中華民國佔領台灣。該論點並引述軍事佔領不能導致領土主權轉移的國際法規則,以反駁國民政府宣稱台灣已「光復」、回歸中國的論述。

目前,學術界仍有部份觀點主張台灣在1945年10月25日由中華民國接管的事件是「軍事佔領」。當一個成功佔領敵國領土的全部或一部份,它就實現了戰爭的一個重要目的,它不僅能將該領土的資源用於軍事用途,還能以該領土作為自己軍事勝利的保證,使敵國明白有必要接受它提出的講和條件。佔領國不能因為佔領領土而獲得該領土的主權。

提到「佔領」,或較確切的「軍事佔領」,人們往往因為誤會而聯想到侵略或奴役等行為。雖然軍事佔領曾經在歷史上的主要目的就是併吞他國領土,但自從1648年西伐利亞和會}-之後,藉由戰爭手段佔領他國領土並予以併吞的行為不再得到國際法認可,軍事佔領便逐漸成為一種臨時行為,而並不導致被佔領土主權的轉移。在戰爭法形成之後,實際控制敵國領土的佔領國不再是征服者或奴役者,而是被視為該領土在佔領期間的臨時管理者,它有責任恢復和保證被佔領土的安全和秩序以及保證被佔領土内居民必要的生活条件。

背景
1895年,中國在甲午戰爭中戰敗,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及澎湖主權予日本。自此,台灣開始由日本統治。

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1941年12月8日,日本海軍突襲珍珠港,同時美國的殖民地菲律賓也遭到從台灣起飛的日本轟炸機攻擊。被日本稱為「靜止的航空母艦」的台灣之戰略地位,從此受到美國關注。1942年起,美國陸軍、陸軍航空軍、海軍都著手進行台灣島的戰略調查與攻佔準備。當時美國軍方主要關心的議題在於台灣能否作為美國進攻日本本土的基地,以及台灣人在長期佔領之下會配合或抵抗。

1943年末,美國海軍為切斷日本大本營與南洋日軍間的聯繫,開始擬定計劃佔領台灣以作為攻擊日本本土的基地,該作戰行動的代號為「堤道」(Causeway)。為達此一目標,海軍在哥倫比亞大學海軍軍政學院設立特別研究中心「台灣研究組」,該研究組為佔領台灣的計劃草擬十數冊民政手冊、作戰地圖、未公開的訓練資料,並在此後一年間準備了種種攻台計劃給有關單位,而海軍作戰單位同時著手訓練一批將來執行佔領任務的軍政官員,以備順利接手控制台灣的民生與經濟等各項行政工作。

美英中三國對於戰後台灣的處置所做的公開承諾,與美國海軍正在進行的攻佔台灣計劃似乎有所衝突。為此,哥倫比亞大學海軍軍政學院特別進行了國際法方面的研究,海軍預備役菲利浦中尉提出的備忘錄對此一問題列出多項重要見解,其中指出。在應否攻取台灣的問題上,海軍與陸軍之間開始出現爭論,海軍尼米茲主張進攻台灣以截斷日本運往南方的補給線,陸軍麥克阿瑟則堅持進攻呂宋島以收復菲律賓,雙方間的不同看法持續拉鋸。同盟國美國、英國、中國並在會議當中的7月26日發表《波茨坦公告》,該公告回顧對納粹德國的勝利以及戰勝日本的決心,同時聲明「開羅宣言」的內容必須實施,並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

1945年7月30日,美國附屬遠東小組認為中國在戰後可能發生內戰,無能力統治台灣,如果貿然將台灣交給中國,將給台灣帶來嚴重的政經問題,遂在其台灣軍政府報告中做出結論:「美國必須佔領台灣、建立軍政府,除非狀況允許,方可由中國來承擔此責任。美國在台灣建立的軍政府應持續運作,直到美國政府認為政權可移交予中國當局為止。」但有陸軍將領在8月3日的會議上批評該計劃,質疑為何美國要花費高昂代價在未來的中國領土上建立過渡性軍政府。於是美國放棄了佔領台灣的方針,改為輔助中國佔領,於是美國分別在1945年8月6日與8月9日向日本投下兩枚原子彈。8月10日,日本天皇表達投降意願。8月12日,美國總統杜魯門指派麥克阿瑟為盟軍最高統帥準備接受日本投降,該文件同時也規範了同盟國對日本全領域各種不同形式的軍事佔領。

1945年10月17日,在美國軍機掩護下,中國軍政人員二百多人抵台,中國陸軍第七十軍約一萬五千名官兵搭乘美國軍艦自基隆港登陸。美軍聯絡組成員約一百名人員也在18日抵達,隨時提供佔領台灣的各項協助工作。陳儀、美軍聯絡組組長顧德理上校於24日同機飛抵台北機場,杜魯門的私人代表洛克也於同日抵達,並且都認為台灣仍屬於日本領土,1949年1月5日,新上任的臺灣省主席陳誠在就職記者會上稱台灣是剿共堡壘,蔣介石便於12日致電告誡陳誠:「須知此時何時,台灣何地,尚能任吾人如往日放肆無忌,大言不慚乎。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做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

1949年10月1日,中國共產黨在北平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政府則陸續撤退至廣州、重慶、成都,最終於該年12月撤退至台灣。

1951年9月8日,同盟國與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當時由於英、美之間在中國正統政府應由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的問題上缺乏共識,於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決定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兩者都不邀請出席。而和約中關於台灣的條款,在美國基於戰略考量的籌劃之下,只載明日本放棄台灣主權,隻字未提台灣主權的轉移對象,以便使台灣的地位處於「未定」狀態,好讓美國本身保有法律根據能夠繼續派遣第七艦隊防止台灣落入中共之手。

《舊金山和約》簽訂後,根據英美先前達成的共識,由日本自行選定其認為可代表「中國」的政府並與之締結中國與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由於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於是在美國的壓力下,日本選擇與中華民國政府締結和約。在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研擬「中日和約」的過程中,美國於1951年9月17日明告中華民國人員避免使用任何語句暗示台灣將會因為該和約之簽訂而成為中國領土。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該和約第二條僅承認《舊金山和約》對台灣之處置,仍舊未提及台灣主權的轉移對象」。

1954年12月1日,美國針對隔天即將簽署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召開記者會。美國發言人在記者會上提及台灣的法律地位時說:「台灣和澎湖的主權在法律上從未被決定。這是因為對日和平條約僅涉及日本放棄這些島嶼的主權,但未來的主權沒有被對日和平條約決定,也沒有被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決定
。」

1955年2月5日,《泰晤士報》報導了英國外相安東尼·艾登答詢國會議員對於台灣法律地位之詢問。艾登表示:開羅宣言是一個關於台灣及澎湖在戰後應該交還中國的意向聲明,此一交還從未發生,因為有兩個實體要求代表中國而引發了難題,並且各強權對於這兩個實體的地位有歧見;在1945年9月,中國軍隊依據盟軍最高統帥的指示從日本手中接管台灣及澎湖,但此舉並非割讓,也不涉及主權之變更;蔣介石駐於台灣,是依照同盟國與其所達成的安排,由其作軍事佔領,等待進一步安排,而並不構成台灣及澎湖成為中國領土;依據1952年4月的《舊金山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台灣及澎湖的主權,但此亦非將台灣及澎湖的主權轉移給中國,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國民黨政府,因此在英國政府看來,台灣及澎湖的法律主權是不確定或未定的。

1955年2月6日,《紐約時報》在關於《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報導中寫道,美國政府對於台灣及澎湖的立場是這些領土移交給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同盟國,並且蔣介石只是被要求在它們的所有權獲得最終決定之前幫同盟國管理它們。

1969年11月24日,美國國務院在一場關於軍事援助中華民國的聽證會上表示台灣的地位仍然未定。美國國務院並進一步陳述了美國對於台灣法律地位的立場,當中提到日本無論在《舊金山和約》或在《中日和約》中都沒有把台灣和澎湖割讓給任何國家,由於台灣和澎湖沒有得到任何現行的國際處理,該區域的主權是一個取決於未來國際裁决的未解問題,「中華民國和中國共產主義者雙方都不同意這個結論,並認為台灣和澎湖是中國這個主權國家的一部份。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和澎湖合法地佔領和行使治權。」

現況
近年來,部份學者開始從國際法角度主張台灣在1945年10月25日是被中華民國代表同盟國進行「軍事佔領」。現今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則否認軍事佔領之說,而是主張其於1945年10月25日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降伏文書》等文件「光復」台灣,並在1952年簽訂的《中日和約》中得到確認。

2019年,台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黨在台灣成立,訴求「終止中華民國政權在盟軍授權下進行的佔領代管」及「台灣建國」。

參見

  • 第二次世界大戰
  • 太平洋戰爭
  • 同盟國 (第二次世界大戰)
  • 軍事佔領
  • 同盟國軍事佔領德國
  • 同盟國軍事佔領奧地利
  • 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
  • 美國統治琉球時期
  • 蘇佔滿州
  • 台灣歷史
  • 台灣光復
  • 台灣地位未定論
  • 台灣日治時期
  • 台灣戰後時期
  • 馬關條約
  • 開羅宣言
  • 舊金山和約
  • 中日和約

註釋
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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