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类别

药物类别(drug class)是一组具有相似化学结构、通过相同作用机制(mechanism of action,MoA,即与相同的生物靶点结合)、具有相似作用方式(mode of action,MoA),和/或用于治疗相似疾病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对新药进行分类和许可,其药品评价和研究中心(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Center)根据药物的化学类别和治疗类别对其进行分类,即药物分类(drug classification)。

药物可从多种角度进行分类,在主流的药物分类系统中,以上四种分类模式形成了一种层次结构。例如,具有相似的化学结构(两亲性羧酸),具有相同的作用机制()和相同的作用方式(降低血液中的甘油三酯),均可用于预防和治疗相同的疾病(动脉粥样硬化)。然而,并非所有PPAR激动剂都是贝特类药物,并非所有降甘油三酯药物都是PPAR激动剂,并非所有治疗动脉粥样硬化药物均是降甘油三酯药物。

药物类别通常由定义,原型药物是该分类中的典型药物且通常为首个成药化合物,开发同类型的其他同药物通常参考原型药物或与之比较。
如抗疟疾药物的原型药物是氯喹,非甾体抗炎药物的原型药物是阿司匹林。

按综合系统分类

  • 解剖治疗化学分类系统(Anatomical Therapeutic Chemical Classification System,ATC)是最广泛使用的药物分类系统。可结合器官系统、治疗属性、药理学属性和化学属性进行分类。
  • (Systematized Nomenclature of Medicine,SNOMED):其中部分规则也可用于药物分类。

按化学性质
药物可基于化学性质进行分类,如根据药化学结构分类。基于化学结构进行分类的药物类别包括:

  • 苯二氮䓬类
  • 强心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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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甾体
  • 噻嗪类利尿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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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Β-内酰胺抗生素

按作用机制
可基于药理学按作用机制对药物进行分类,作用机制通常依据生物学靶标的种类进行分类。分子作用机制相同的一类药物,可调节特定的生物靶标活性。作用机制还包括针对生物靶标的活性类型,如对于受体而言,这些活性包括:激动剂、拮抗剂、反向激动剂或。酶的靶向机制包括激活剂和抑制剂。离子通道调节剂包括开放剂和。以下是基于特定作用机制的药物类别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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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CE抑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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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剂
  • β受体阻滞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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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肠促胰岛素拟似物
  • 非甾体抗炎药 − 环氧合酶抑制剂
  • 质子泵抑制剂
  • 肾素抑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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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血清素能
  • 他汀类药物 – 羟甲基戊二酸单酰辅酶A还原酶抑制剂

按作用方式
按作用方式分类是基于生物学的角度出发,并根据药物引起的解剖学或药物引起的功能改变进行分类。基于常用的作用方式定义的药物类别包括:

  • 抗真菌药
  • 抗微生物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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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气管扩张药
  • (正向或负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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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尿剂或
  • (正向或负向)

按临床用途
药物分类还可从医学临床用途角度出发,根据药物用于治疗的病理学进行分类。

  • 镇痛药
  • 抗生素
  • 抗癌药
  • 抗凝剂
  • 抗抑郁药
  • 降糖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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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精神病药
  • 解痉药
  • 抗病毒药
  • 心血管药物
  • 镇定剂
  • 镇静剂
  • 兴奋剂

合并分类
某些药物类别会兼顾多种分类标准以满足实际的分类需要。如非甾体类抗炎药(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urg,NSAID)就是其中一例。历史上对于抗炎药的定义,除了非甾体抗炎药,还包括皮質類固醇药物即甾体类抗炎药物。在非甾体抗炎药这个类别出现之前的十年间,甾体类皮质类固醇类抗炎药一直是抗炎药物中的主流。由于1950年代皮质类固醇药物的不良反应事件,非甾体抗炎药这种新型抗炎药物迅速在临床领域开展应用。 因此,非甾体抗炎药的药物类别由作用机制——抗炎,与其化学结构——非甾体一起组成了新的药物分类。

  • (DMARD)
  • 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

按其他系统分类
其他药物分类系统,如基于药物的溶解度和胃肠道渗透性,对药物进行分类的(Biopharmaceutics Classification System,BCS)。

按生物药剂学分类系统(BCS分类)可以将药物基于不同的溶解性和渗透性,分为四类:。

  • 对于英国法律分类,可参阅《》。
  • 对于美国法律的药物分类,可参阅《受管制物质法案》。
  • 由于妊娠期的特殊性,不同司法管辖区使用不同的系统进行药物的怀孕分级。

管理、药物政策与安全
在美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制定药品审批与使用的指导方针。 FDA要求所有获批药品必须符合两个要求:

药品必须被证明对拟获批用于治疗的疾病有效(其中“有效性”仅指在至少两项试验中,该药显示出优于安慰剂或类似药物的效果)。

药品必须符合安全性标准,这应由动物实验和受控的人体试验结果予以证实。

获得FDA批准通常需要数年时间。动物试验须广泛开展并涵盖多种动物,以协助评估药物的有效性与毒性。任何获准使用的药物剂量都应处于能够产生治疗效果或预期结果的范围内。

美国处方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受1987年《处方药营销法》的联邦法律监管。

在沙特阿拉伯,类似职责由SFDA承担。沙特食品与药品监管局(SFDA)负责监管沙特阿拉伯的制药和生物技术产品,规定药品注册要求和上市后义务。 管理局成立于2003年8月29日。 沙特阿拉伯卫生部委托其监管药品,该管理局在该地区各国中具有重要影响力。 2016年,管理局成员及其他人员发表了一项研究,将该局的工作与澳大利亚、新加坡和加拿大等类似机构的最佳实践进行了比较。

在英国,类似职责由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管局(MHRA)承担。欧盟的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是负责药品事务的主管机构。人体研究亦分为四个阶段,参与者为已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的患者。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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