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聯邦地位法令

1934年聯邦地位法令()、(1934年第69號法令)是南非國會的一項法令,是南非對《1931年西敏法規》的對應法令。《1934年聯邦地位法令》宣布南非聯邦為“主權獨立國家”,並明確將《西敏法規》納入南非法律。它還取消了英國國會為南非立法的任何剩餘權力。

《西敏法規》適用於南非無需南非國會批准(與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的情況不同),因此《1934年聯邦地位法令》對於確立南非的完全主權在法律上不是必須的。然而,這被視為是南非總理巴里·赫佐格的政府之一項象徵性行動,因為該法令是在巴里·赫佐格的南非國民黨與扬·史末资的南非黨合併組建成統一黨之前不久所通過的。

1961年南非憲法廢除了《1934年聯邦地位法令》,1961年南非憲法終止了南非的大英國協成員國資格,並將南非轉變為共和國。

內容
《1934年聯邦地位法令》將《西敏法規》納入南非法律,如同其是南非國會的一項法令一般。《西敏法規》的第7至10節被省略,因為它們處理的是大英國協其他自治領的特定事項。該法令進一步宣布南非國會應擁有南非聯邦內部的立法權,並且英國國會的任何法案之效力都不會延伸至南非,除非南非國會通過法案將其效力延伸。這比西敏法規更進一步,該法規允許英國國會應自治領的請求並徵得自治領的同意為其立法。

在行政方面,《1934年聯邦地位法令》規定,英國君主在對南非行使行政權力時,必須僅根據南非總理和內閣的建議行事。

雖然《1934年聯邦地位法令》使南非政府的行政和立法部門完全獨立於英國,但《1934年聯邦地位法令》並未影響南非的司法部門。直到1950年,南非法院仍然可以向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上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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