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星号事件

新星号事件(,),又称“新星”号货轮沉没事件,中国“新星”号货轮因与收货方产生货损纠纷后,未办理离港手续擅自离港,2009年2月13日被俄国边防巡逻船在公海炮击拦截后返航,2月15日因货仓漏水、船体倾斜弃船,16名船员中的8名因此失踪遇难,遇难船员中7名为中国籍,1名为印尼籍。

事件背景
“新星”号货轮
“新星”号货轮于2005年由浙江通宇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船务)委托位于浙江省乐清市七里港镇的七里港船厂建造,当时船价2000万元。该船于2005年7月24日上水,2005年8月20日建成,2005年9月30日第一航次出港。该船最初名为“银达8”号,后更名为“鑫通宇108”号。“鑫通宇108”号轮曾在中国大陆注册,资料显示其船舶总吨为2974,净吨为1791,载重吨为5300;主机功率1765kw;船舶长度98米,型宽15.80米。其注册所有人为通宇船务公司,但根据事件发生后的相关报道,该船仅是在该公司旗下挂靠,但并无产权关系,通宇船务一位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新星”轮很可能只是通宇船务副总经理张公瑾与他人合伙所有。

2006年8月18日,该船由吉瑞祥(香港)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瑞祥)以光租的方式从通宇船务公司租赁经营。为了经营方便,吉瑞祥将原船名“鑫通宇108”改为“NEW STAR”(新星号)。该船起初注册为伯利兹籍,2008年7月29日在塞拉利昂注册,租金为每天4000美元。船上共有16名船员,均为吉瑞祥公司招募,其中中国籍船员10名,印度尼西亚籍船员6名。10名中国籍船员中1名来自黑龙江省,其余9人来自山东省的日照、烟台、济宁和威海等地。有报道称水手长是船东的亲戚;船长纳兹维拉·阿迪()为印尼籍,已年满60岁,从事海上工作达35年。

俄边防巡逻艇
负责拦截“新星”号的俄罗斯边防巡逻艇的型号为745型大型武装拖船,具备拖曳、消防、拯救、电子侦察、边防巡逻等功能,并具有一定的中远海域作业能力。该型号武装拖船船头有一座双联装三十毫米全自动的AK-230机关炮,并携带有步机枪等轻武器。AK-230机关炮炮重1.8吨,弹箱容量500发。

相关法律及国际法规定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任何国家的船舶具有不受阻碍的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但紧追必须是被追逐的船舶仍处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时且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并对“新星”号货船提出诉前保全请求。2月10日,滨海边疆区仲裁法院作出裁决,以原告方不能提交相关证明及提供反担保为由,驳回其对船舶的诉前保全请求。

2月11日,在航运公司和保赔协会的多次交涉下,俄方收货人终于安排继续卸货,并于2月11日晚完成剩余150吨大米的卸货。由俄罗斯收货人为航运公司指定的海运代理Oleg在卸完船后并未为“新星”号办理离港手续,“新星”号因此被迫在纳霍德卡港抛锚等待。按照惯例,相关货损赔偿将由保赔协会担保,收货人应该在完成卸货后让“新星”号离港,以免影响航运公司的其他运输业务。吉瑞祥随后质疑代理和收货人勾结,以大米质量为由勒索船主,Oleg则拒绝回应吉瑞祥的质疑。随后,俄罗斯边防军因“新星”号货船没有办理手续擅自离港,派出边防巡逻船前往追击拦截。根据“玛尼契朱尔”号船长米络诺夫中校称,他在2月12号深夜接到紧急出航任务,备航30分钟后从符拉沃斯托克码头出发,拦截的目标是纳霍德卡海面约30海里的一艘外籍货轮。据获救船员称,凌晨4点左右,他们已经可以看到追来的俄方巡逻舰,俄舰发出信号弹。

沉没与救援
返航之初,“新星”号船长向俄方表示该船正在返回纳霍德卡港,船员无一受伤,不需要帮助}},一般正常人在这种低温海水里超过45分钟就会被冻死,而且船员没有穿能保暖的潜水衣。根据获救船员称,他们因穿潜水衣活动不大方便而没有穿。

3月28日,有遇难中国货船船员遗体在日本本州岛沿岸被发现。

事后发展
2009年2月15日沉船后,俄罗斯官方媒体报道,俄罗斯远东交通运输检察院代表称“新星”号沉船原因是遭遇风暴。随后《海参崴每日新闻》报道称“新星号”涉嫌走私,俄罗斯边防军出动军舰对其拦截,并向“新星号”货船开火,前后射击近500发炮弹,并冷眼旁观船上人员死亡。事件发生后,中国外交部指示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馆立即与俄罗斯远东边防总局、俄罗斯外交部驻符拉迪沃斯托克代表处提出交涉,要求俄方认真、彻底、负责任地调查事故原因,善待遇救船员,并全力搜寻失踪船员。2月16日,中国驻哈巴罗夫斯克副总领事刘君国与同事带着羽绒服在纳霍德卡港等候获救中国船员上岸。获救中国船员上岸后被临时安置到纳霍德卡市区的中资企业远东大厦。

2月18日上午8点45分,遇难中国船员的32名亲属聚集在俄罗斯驻华使馆门口,向俄方要求赔偿,后经中国警方说服散去。2月18日,中国媒体介入报道,并迅速点燃舆论。哈巴罗夫斯克军事检察院和滨海边疆区交通运输检察院成立了专案调查组,依据俄罗斯刑事法典,对造成2人死亡以上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调查。三艘边防巡逻艇和艇上所有人员在事发后就作为刑事机密被隔离起来,不再接受媒体采访。同日,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负责人就此事再次向俄罗斯驻华使馆公使衔参赞提出紧急交涉。2月19日,中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称据俄方反馈,俄方仅在货船离开时鸣枪示警,货船在后来又行驶了两天才沉没,是否为被俄罗斯军舰击沉尚无法确定,且认为称此船为中国货船表述也不准确的。2月20日下午,中国外交部欧亚司司长张喜云向俄驻华使馆公使衔参赞莫尔古洛夫提出交涉,表示中方对俄外交部发言人2月20日就“新星”号事件的表态无法理解、不能接受,并再次强调中方的各项有关要求。”

2月23日,俄罗斯滨海边疆区边防总局公布搜救录像,事件海域风浪的确不小。查阅俄罗斯海事气象中心2月15日失事海域的气象情况,也与此前奥库涅为奇的说法一致。对于为何未将遇难者尸体捞起,俄边防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天气条件恶劣,救援者爬到救生筏上搬尸体太过危险。

2月24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在例行记者会上称中方对“新星”号货轮事件表示严重关切。

2月24日,吉瑞祥船务(香港)有限公司再次发表关于“俄罗斯击沉‘新星’轮事件的声明”称,俄罗斯军方用武力打击货船,导致8名船员失踪。俄方严重违反海上人命救助公约和国际惯例,对8名船员遇难负有百分之百的责任;并要求俄方尽快追究俄方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全面展开相关赔偿工作。

2月25日,获救的3名中国船员在凌晨离开纳霍德卡港。4月21日,俄罗斯纳霍德卡法庭以非法穿越俄边境为由,判处“新星”号船长入狱3个月。

5月26日,俄罗斯联邦安全局滨海边疆区边境管理局局长弗拉基米尔·拉基佐中将在符拉迪沃斯托克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8名俄罗斯边防警卫因拦截“新星”号和营救其船员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令获得勋章和奖章,并将飞往莫斯科于5月28日获得授奖。

2013年5月,《重庆青年报》记者再次采访此事,从幸存中国船员家属处获知,在俄罗斯遇难的船员获得吉瑞祥公司8-10万元的赔偿,幸存船员未获得任何赔偿,吉瑞祥曾试图向俄方索赔,最终没有任何结果。曾被吉瑞祥授权处理此事的律师事务所表示“此事后期完全没有参与”。记者根据对业内人士采访,认为吉瑞祥公司事实上是中国内地人在香港注册的船运公司,实际运作在内地城市,租船人CIISC公司可能是中国内地人为了避税或者规避国际航运风险而在海外注册的空壳公司。吉瑞祥公司表示“该船出港时是空船,不可能走私。据凤凰卫视驻俄罗斯记者卢宇光调查,在各家俄媒对该事件的报道中并未提及“‘新星’号是走私船”,俄媒也多在讨论俄罗斯边防炮艇击沉中国货轮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

根据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监察员彼得·奥西昌斯基称,因“新星号”货船在俄罗斯边境以外被击沉,且船员的逃生工作也是由印尼籍船长阿迪在俄罗斯境外领导的,俄罗斯权利维护组织无法对阿迪在逃生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安全准则造成数名船员丧生进行调查。“新星”号船长也无法因此在俄罗斯境内受审。根据船长阿迪向奥西昌斯基称,在逃生行动开始前,他们曾经与俄罗斯边防军人进行过谈判,但船员自己坚持要求待在船上,在交涉时阿迪一再受到来自船公司老板以及公司代理的压力,因此船员们在逃生时一直笼罩在恐慌的情绪中。因而阿迪仅因触犯非法越境的法律规定而被捕,对于船长是否安全指挥船员逃生的调查证据并不充分。

吉瑞祥曾为“新星”号投保船壳险,保险公司可以支付因自然灾害或责任事故所造成的船舶全部或部分损失,但索赔程序复杂。吉瑞祥事故应急小组负责人史中明向媒体称,将尽全力妥善处理遇难家属的安置工作,下一步再向责任相关方索要赔偿。吉瑞祥法律顾问呼吁中国政府积极参与索赔诉讼。

备注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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