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第二条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第二条规定,在澳大利亚应有总督,总督代表君主代行国家元首职务。

澳大利亚联邦总督是澳大利亚君主(现任君主为查尔斯三世国王)在联邦以及国家层面的澳大利亚代表。总督的职能和作用包括任命大使、部长和法官,对立法给予王室批准,发布选举令状和授勋。总督是联邦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和澳大利亚国防军的总司令。 所有这些职位都是在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的授权下担任。

任期由国王决定,通常为五年。

参考资料

评论 (0)

  • 还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