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不告罪()是普通法中的一项轻罪,指知悉他人犯有重罪而未向当局举发的行为。若隐瞒者事先事后参与协助,则是重罪的从犯,不构成该罪。当行为人是重罪犯的近亲属,或揭发重罪犯可能导致揭发人自证其罪时,亦不构成该犯罪。重罪不告罪在多数普通法国家已废除。
已废除的司法辖区
*英格兰和威尔士及苏格兰,废除了重罪和轻罪的区分。
*北爱尔兰,据《》废除。
*爱尔兰,据《1997年刑事法》(Criminal Law Act 1997)废除。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据《》废除。
在已废除的地区,重罪不告罪可能被更严格限定的犯罪所取代。例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1967年刑事法》规定,任何人掌握足以起诉可逮捕罪(Arrestable offence)的信息,并同意有偿隐瞒该信息,经公诉程序(on indictment)定罪,可判处监禁。
美国联邦法律
重罪不告罪仍是一项美国联邦罪行。该罪首先由《》规定,后编入18 U.S. Code § 4:
联邦法上的重罪不告罪通常只用于起诉负有报告犯罪义务的人,例如政府官员。美国法院认为,重罪不告罪要求行为人积极地包庇窝藏已知的重罪犯,而非仅仅不予举报。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任何人,明知自己是联邦调查目标,而故意清除电脑中的浏览器历史记录,是违法行为。
参见
*知情不举罪
*隐匿叛国罪
*重罪私和罪
*重罪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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