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权力

保留權力(),亦稱“剩餘權力()”,指的是法律既沒有禁止也沒有明確授予任何政府機關的權力。之所以賦予這些權力及一般權限,是因為在立法中詳細說明國家允許執行的每項行為是不切實際的。

國家範例
普通法國家
英國及其他法律體系基於普通法系國家,例如: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愛爾蘭等,都有與保留權力相似的法律框架。

澳大利亞
在澳大利亞,儘管其憲法具有中央集權的性質,但是其高等法院採用了“”。該原則直至1920年才正式啟用,以盡可能多地保留各州可以從憲法中解釋的自治權。但該原則因“”而改變,該案例導致保留權力被授予給英聯邦。

加拿大
在加拿大,保留權力屬於聯邦政府。

美國
在美國,《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規定,任何未明確授予美國聯邦政府的權力都屬於美國各州。 實際上,最高法院已裁定國會有權決定其權力範圍。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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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歐洲聯盟的授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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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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