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0年高等民事法院法令》(;50 Geo. III c. 112)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旨在改革蘇格蘭。該法令是《》的後續法令,旨在改革高等民事法院,並設立兩個分院,即內院及外院。
通過該法令後,改革仍繼續進行:《1813年高等民事法院法令》確立了外院的最終形式;《1815年陪審團審訊(蘇格蘭)法令》引入了陪審制度。
該法令由《》廢除。
參見
- 高等民事法院法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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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年高等民事法院法令》(;50 Geo. III c. 112)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旨在改革蘇格蘭。該法令是《》的後續法令,旨在改革高等民事法院,並設立兩個分院,即內院及外院。
通過該法令後,改革仍繼續進行:《1813年高等民事法院法令》確立了外院的最終形式;《1815年陪審團審訊(蘇格蘭)法令》引入了陪審制度。
該法令由《》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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