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1年不道德場所法令》(;25 Geo 2 c 36)是大不列顛國會的一項法令,旨在就有關的事宜訂定條文。該法令大部分條文於20世紀中葉廢除;惟第8條獲保留,直至2008年廢除。
第8條
在廢除之前,本條條文如下:
略去的字句是由《1960年投注及博彩法令》第15條及附表6第I部廢除。
本條訂立的罪行可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審訊。
由2003年至2008年廢除,該法令不適用於《》第159條所指的有關場所。
廢除
第1條由《1867年成文法編正法令》廢除。
第2至4條由《》第93(1)條及附表18第II部廢除。
第5至7條由《》第34(1)條及附表2廢除。
第8條由《》廢除。
第9條由《1867年成文法編正法令》廢除。
第10條由《》第56(4)條及附表11第IV部廢除。
第11及12條由《1867年成文法編正法令》廢除。
第13及14條由《1966年成文法編正法令》廢除。
第15條由《1867年成文法編正法令》廢除。
參見
- 1541年不合法遊戲法令
- 1960年投注及博彩法令
參考文獻
- Halsbury's Statutes
外部連結
- [http://www.legislation.gov.uk/apgb/Geo2/25/36/contents The Disorderly Houses Act 1751] , as amended from the National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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