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0年警員保障法令》(;24 Geo. 2 c. 44)是的一項法令,旨在保障警員及其他人員免於因執行太平紳士的命令而遭起訴。
根據《》第31至33條,太平紳士自身免於因自己的作為而遭起訴,除非該項作為在其司法管轄權範圍之外,且是惡意作出兼且沒有合理及頗能成立的因由。
參考文獻
《1750年警員保障法令》(;24 Geo. 2 c. 44)是的一項法令,旨在保障警員及其他人員免於因執行太平紳士的命令而遭起訴。
根據《》第31至33條,太平紳士自身免於因自己的作為而遭起訴,除非該項作為在其司法管轄權範圍之外,且是惡意作出兼且沒有合理及頗能成立的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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