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法律改革(丈夫與妻子)法令》(;c. 48)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旨在准許丈夫及妻子根據侵權法起訴對方。該法令最初涵蓋英格蘭、威爾斯及蘇格蘭。有關蘇格蘭的條文後由《》廢除。
法令
根據普通法及《》第12條,丈夫及妻子無能力對對方作出侵權作為,也不能根據侵權法起訴對方。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其第九次報告中建議廢除這些規定,他們的建議被納入《法律改革(丈夫與妻子)法令》。該法令於1962年8月1日獲得御准。
該法令訂定,已婚夫婦可以根據侵權法起訴對方,但有兩種例外情況:一是當法庭認為訴訟不會帶來很大好處時(在這種情況下,可擱置法律程序),二是當爭議與財產有關時。
參考文獻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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