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首长,而县长这一职称沿用至今。
当代研究者指出战国时期,楚国称呼县的行政长官多为县公,县尹则较少。其地被秦国攻占,仍留有这种称呼方式的痕迹。县啬夫、大啬夫或是对县行政长官的泛指称呼。至汉代,县行政长官称谓固定于县令、县长,
元朝时,设置四级地方政权,即行中书省(简称省)、路、州、县。行中书省的长官称丞相、平章、左丞、右丞、参政等。其下设总管府,设达鲁花赤、总管各一员。路下设府或州,用以统辖县。府的行政长官称知府,州称州尹,县称县尹。在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的背景下,地方行政首长需坚持“党的领导”。
香港和澳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先後於1997年和1999年對香港和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兩地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其首長的正式稱呼即為「行政長官」,並出現在兩地的基本法中。
欧洲
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地方行政首长由选举产生,经直接选举或間接選舉产生。或由议会任命。大多数的市长由本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中文翻译
不同语言中的各国地方行政首长职衔不一。中文翻译时,对不同职衔或按性质使用同一中文名,或同一外文职衔按性质使用不同中文名。如明清时,中国一级行政区名义上最高行政官员——总督被用以翻译外国一级行政区行政首长的职称——Rector provinciae、Governor。美国一级行政区——州的行政长官“Governor”翻译为州長。马来西亚的州元首亦翻译为州长。西方国家的城市、市镇最高行政首长的职衔通常翻译为市长,对应的不同词汇有英語:,法语:,德语:,荷兰语:。
参见
*行政長官列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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