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0年盜竊罪(廣告)法令

《1870年盜竊罪(廣告)法令》(;33 & 34 Vict c 65)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根據其弁言,該法令旨在遏制公眾告發人根據《1861年盜竊罪法令》第102條向報章承印人及出版人提出。

該法令已由《1968年盜竊罪法令》附表3的第33(3)條及第II部廢除。

《2007年成文法編正法令》(Statute Law Revision Act 2007)附表1的[http://www.irishstatutebook.ie/2007/en/act/pub/0028/sec0002.html#sec2 第2(2)(a)條] 及[http://www.irishstatutebook.ie/2007/en/act/pub/0028/sched1.html#sched1-part4 第4部] 為愛爾蘭共和國保留了該法令。
第1條 - 簡稱
本條規定該法令可引稱為《1870年盜竊罪(廣告)法令》。

第2條 - 「報章」的定义
本條內容如下:

第3條 - 返還贓物酬賞廣告的訴訟時效
本條內容如下:

第4條 - 在本法令通過之前提出的法律程序的擱置
本條已由《》(46 & 47 Vict c 39)廢除。

參見

  • 盜竊罪法令 (普通法)

參考文獻

  • Halsbury's Statutes,
  • The Incorporated Council of Law Reporting. The Law Reports: The Public General Statutes, 1870. Pages 333 and 334.
  • Hansard,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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