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

金融监管()是行政法规的一种监督形式,它使金融机构受到某些要求、限制和准则的约束,主要是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完整性。这可以通过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处理。

金融监管主要基于两个理由:系统性风险,即金融机构的失败涉及公共利益;以及信息不对称,即在涉及零售客户和委托-代理问题的金融服务领域需要限制契约自由。金融监管的核心组成部分是由专门的监管机构(如和机构)对指定的金融机构和市场进行监督。在某些司法管辖区,部分监管职能被委托给。

历史
金融监管的历史源远流长,往往是在经济危机或商业标准化需求的推动下演进的。汉谟拉比法典(约公元前1700年)包含了对借贷和利率的规范。在罗马帝国时期,银行业从神庙扩展至私人和国家角色,催生了受行政监督的专门金融机构。中世纪的欧洲金融监管深受宗教对高利贷禁令的影响,这一禁令塑造了意大利早期商业银行的发展。

近代早期,荷兰是金融监管的先驱。荷兰当局早在1610年就颁布了历史上第一个卖空禁令(有记载的监管)。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美国通过了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离。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建立了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此后又陆续出台了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框架。

监管目标
金融监管机构的目标通常包括:

  • 市场信心——维持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 金融稳定——促进和加强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保护;
  • 消费者保护——确保对消费者提供适当程度的保护;
  • 减少金融犯罪——防止市场滥用、内幕交易和欺诈;
  • 监管外资参与——规范外国金融机构在境内的活动。

监管架构
证券市场监管
交易所法规确保交易在交易所场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包括定价过程、交易执行和结算、直接高效的交易监控。金融监管机构确保上市公司和市场参与者遵守各种交易法规。上市公司须定期发布财务报告、临时通知或董事交易信息;而市场参与者则须发布大股东持股变动通知。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的目的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必要且充分的信息,以便对上市公司及其证券做出知情评估。

银行与金融服务监管
银行法规规定了银行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这些规则旨在防止可能扰乱银行体系顺利运转的不当发展,从而确保一个强大而高效的银行体系。监管内容包括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框架)、流动性要求、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因国家而异。以美国为例,主要监管机构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联储(Federal Reserve)。英国的监管机构是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审慎监管局(PRA)。在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PBoC)、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组成,分别负责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以及证券期货市场监管。

参見

  • 巴塞尔协议
  • 系统性风险
  • 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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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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