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242号决议》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1967年11月22日在第1382次会议上一致通过的一项决议,是由英国提案的。该决议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要求以色列撤离其在第三次中东战争中占领的领土,各方立即停战,并保证苏伊士运河等国际航道的畅通。
执行部分第一段“申明履行《宪章》原则需要在中东建立公正和持久的和平,其中应包括适用以下两项原则:
(i) 以色列武装部队撤出最近冲突中占领的领土;
(ii) 终止所有交战主张或状态,尊重和承认该地区每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以及它们在安全和公认的边界内和平生活、不受威胁或武力行为的权利。"
埃及、约旦、以色列和黎巴嫩与贡纳尔·贾林|联合国特别代表就242的执行问题进行了贾林特派团|协商。 在1967年谴责该决议后,叙利亚于1972年3月“有条件地”接受了该决议。叙利亚正式接受 联合国安理会第338号决议,1973年赎罪日战争结束时的停火,其中包括第242号决议。
参见
- 联合国安理会338号决议
外部链接
- [https://undocs.org/S/RES/242(1967)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242号决议]
- [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RESOLUTION/GEN/NR0/241/06/PDF/NR024106.pdf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242号决议中文版存档]
- 安全理事會正式記錄,[https://undocs.org/Home/Mobile?FinalSymbol=S%2FPV.1382%2520(OR) S/PV.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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