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

英格兰的召開]]

合作社()是基於共同所有與民主管理的企业體,是為滿足共同的經濟、社會、文化需求與願望而自願結合的自治團體。合作社由其成員(社員)共同決策,奉行一人一票制,使所有社員具備同等的表決權。於2012年出版的研究發現96個國家的人是至少一個合作社的社員。联合国於21世紀曾多度公開肯定合作社在消除貧窮、推動社会进步、社會正義、包容、團結與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與貢獻。

工人合作社通常比大部分其他類型的企業更具生产力與經濟彈性,多地數據分別顯示合作社在成立後的5年內存續的比例顯著高於其他所有权模式的企業。由可敬者神父在1956年成立的蒙德拉貢公司是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工人合作社。新西兰的恒天然合作社集团於2025年為,於2024年的乳制品營業額達美元。

合作社通常具備社會目標,並計劃以將一定比例的貿易利潤投資回饋社區的方式實現,例如英国的在2013年將其稅前利潤的6.9%投資於經營所在地的社區,而其競爭對手超級市場的投資比例僅為2.4%。

歷史
1761年3月14日在蘇格蘭艾爾郡成立、向當地工人出售特價燕麥片的是世界上首個合作社。由28個紡織工人於1844年在英格兰蘭開夏罗奇代尔共同成立的生活用品消費合作社則是世界上公認的首個成功的合作社,其辦社原則(即罗奇代尔原则)奠定世界各地的合作社思想上與組織上的基礎。由於翌年成立的儲蓄互助社「農業協會」()則是歐洲大陸的首個合作社。於時領導貧困農民成立德國首個農業合作社,雷發巽由此成為德國農業合作之父,而雷發巽式農業合作社此後亦在小农制農業社會普遍發展,並成為農業信用合作的重心。自19世紀中葉起開始在經濟企業中實踐合作主義理念,首先在商販之間,然後拓展至合作商店、教育機構、金融機構與工業企業。這些互助組織雖然有著不同的具體運作方式,並受制於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但它們均由其服務對象擁有與控制,並根據每位成員作為生產者、勞動者或消费者的合作貢獻而非其投資能力來分配盈餘。

群馬縣(今屬安中市)的本社事務所]]
合作運動於19世紀後期在欧洲迅速發展,合作社亦隨之在英國、法國、德國、瑞典的城市工人阶级與挪威、荷兰、丹麦與芬蘭的農村人口之間流行。美国於19世紀初開始嘗試發展消費合作社與合作社。俄羅斯於1860年代在自由派貴族的推動下開始創立合作社,從而開展合作運動。日本的生絲與茶葉出口商於1877年創立的營銷合作社是日本首個現代意義上的合作社,日本農民隨後相繼創立儲蓄互助社、營銷合作社與以反抗商人壓迫,日本政府此後於1900年制訂的《》使農業合作社得以在日本普及。国际合作社联盟於1895年8月19日首屆大會上成立,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英國、丹麥、法國、德國、荷蘭、印度、意大利、瑞士、塞爾維亞與美國的合作社均派代表出席大會。

起初附設於安源路礦工人補習夜校(圖左下)之內]]
十月革命後的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蘇俄)在實行战时共产主义期間首度將合作社納入國家統制之下。蘇俄與後來的苏联的合作社於1921年實行新经济政策後曾一度恢復自願加入與自負盈虧的原則,但於1920年代末實行全面集體化政策後再度受國家統制,並徹底喪失自主性。由北京大学法科教授胡鈞與學生於1918年3月30日共同創立的消費合作社北京大學消費公社是中国大陆的首個合作社,而由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於1922年7月集資創立、翌年2月7日正式成立的消費合作社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則是中国共产党領導下成立的首個合作社。日本於1910年代至1920年代殖民統治朝鮮半島期間曾在朝鲜半岛設立與產業合作社作為殖民統治的輔助經濟機構,而由、、等人於1920年代中期發起的民間合作運動則被普遍視為朝鮮半島首個真正意義上的合作運動。馬來聯邦與海峡殖民地分別於1922年6月28日與1924年11月3日通過《合作社成文法則》()與《海峽殖民地合作社條例》(),成為未來马来西亚與新加坡的合作社的法制基礎。國際合作社聯盟自1923年起於每年7月的首個星期六慶祝国际合作社日。

臺北市松山區的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東區站]]
營銷合作社與儲蓄互助社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二戰)起在許多非洲國家發揮重要作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於1934年制訂的《合作社法》於二戰後開始在臺灣施行,成為臺灣的合作社創立與營運的主要規範。中國大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後普遍實行合作化道路,在城鎮與鄉村組織成立了供銷合作社、消費合作社、儲蓄互助社、生產合作社與運輸合作社等。香港政府於1951年2月15日通過《合作社條例》,以圖提升本地農業與漁業的產量,減低對自中國大陸進口的糧食的依賴,並防止中國共產黨滲透香港的農業與漁業。二戰後的蘇聯與東歐的營銷合作社以俄羅斯的劳动组合為藍本,實行按勞分配的集体耕作,是中央控制的農產品採購網絡的一部分。可敬者何塞·瑪麗亞·阿里斯門迪亞列塔·馬達里亞加神父於1956年在巴斯克成立的乌尔戈尔工作室()是的前身,也是日後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工人合作社蒙德拉貢公司旗下的首個合作社。

辦公樓]]
蘇聯於1980年代實行經濟改革時曾嘗試恢復傳統意義上的合作社,蘇聯境內的合作社的數量遂在短期內呈現爆炸式增長,由1987年的1.39萬個激增至1990年的24.5萬個。联合国大会於1992年12月16日通過第47/90號決議,自1995年起與國際合作社聯盟一同於每年7月的首個星期六慶祝國際合作社日,以慶祝國際合作社聯盟成立100周年。自1994年10月起提供網路銀行服務的是世界上首個提供網上銀行服務的金融机构,而自1996年起提供網上銀行服務的則是世界上第二個與歐洲首個提供網上銀行服務的金融機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於1995年2月27日聯合發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明確中國大陸的供銷合作社的性質、宗旨、地位與作用,第三度恢復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並加強政府對供銷合作社的保障與扶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10月31日審議通過,並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為中國大陸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法理基礎,合作社遂在中國大陸的農村地區蓬勃發展。世界觀察研究所於2012年出版的研究發現96個國家的人是至少一個合作社的社員供國際合作社聯盟旗下的合作社成員與旗下的儲蓄互助社成員作為合作社良知消费標籤使用,以進一步提升品牌辨識度,而合作社赞助类顶级域“”與全球合作社標誌已獲逾100個國家的數千個合作社使用。聯合國於21世紀曾多度公開肯定合作社在消除貧窮、推動社會進步、社會正義、包容、團結與可持續發展的作用與貢獻
#開放的社員制()
#民主管理()
#按交易比例分紅()
#限制股息()
#對政治與宗教中立()
#現金交易()
#促進教育()

1963年在伯恩茅斯舉行的國際合作社聯盟大會的與會者任命第二個罗奇代尔原则委員會(),以重寫罗奇代尔原则。委員會由英國、西欧、东欧、美國與印度各派一名代表組成,其中印度的代表擔任委員會主席。罗奇代尔原则的重寫版於1966年生效。重寫後的罗奇代尔原则如下:
#公開與自願的社員制()
#民主管理()
#限制股息()
#分配盈餘()
#合作教育()
#社間合作()

國際合作社於1995年通過修訂版《關於合作社-{}-本質之聲明》(),明確合作社的定義、合作社價值與7項合作社基本原則。現行7項合作社基本原則如下:
#自願與公開的社員制()
#社員的民主治理()
#社員的經濟參與()
#自治與自立()
#教育、訓練與宣導()
#社間合作()
#關懷地區社會()

法律地位
農產品合作社]]
合作社是由其社員擁有並民主控制的法律主體。社員通常與合作社存在密切聯繫,例如是合作社產品或服務的生產(提供)者或消費者、合作社的僱員等。合作社實行開放的社員制,因此任何滿足公平的特定條件的人均可加入合作社。社員獲分配的經濟利益與其在合作社的參與程度(例如銷售、採購分紅等)成正比,而非根據投資资本。合作社與其他企業形態的分別在於合作社的盈利或財政穩定與社區利益相平衡。部分司法管轄區會為合作社制訂特定的組織形式。除此以外,合作社亦可採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或等形態。

合作社股本
合作社股本()是合作社自其社員繳納的股金中累積的資本,由社員繳納予合作社的參與股份總額構成。合作社股本通常不可提取且不可分割。

類型
合作社按所有权的歸屬可以分為消費合作社、工人合作社、生產合作社與採購合作社四大類型。

消費合作社
的食品批發店]]

消費合作社由消費者擁有並民主管理,旨在滿足社員的需求與願望。消費合作社在市场经济內獨立於政府運作,以互助的形式合作,原則上以服务而非經濟利潤為導向。消費合作社通常以消費者擁有與經營的零售店的形式出現,例如。儲蓄互助社也是常見的消費合作社類型之一。消費合作社可以進一步組建,合作社聯合會可以以的形式存在,消費合作社可以經由合作批發協會以批發價集體採購商品,並在部分情況下擁有自己的工廠。

工人合作社
的蒙德拉貢公司是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工人合作社]]

工人合作社遵循合作社原則與價值觀經營,為社員提供就業機會,核心宗旨為造福工人與社區。工人合作社由工人擁有,並根據自身對合作社的勞動貢獻分享合作社的財務收益。工人在工人合作社的董事会中具有代表權並參與投票,董事會奉行一人一票制。除經濟與治理參與外,工人所有者()通常亦經由各種管理架構管理合作社的日常營運。生產合作社通常經營共享的加工或分销設施。

採購合作社
採購合作社由多個同一行業的企業與組織組成,並集中採購需求,共同採購物資與服務,以從供应商與服务提供者獲得優惠價格。採購合作社的社員共享採購合約,以獲取營運各自業務所需的商品與服務。採購合作社可以提高採購物資或服務的效率。採購合作社的社員通常亦可獲得最佳實務、更優惠的保險或融資方案,甚至共享信息技术、營銷、运输、回贈管理、工资管理與其他業務活動等服務。經由採購合作社進行高成本效益的批發採購的企業與組織包括醫院、獨立零售商店、農產品合作社與教育機構。

混合型合作社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的銀盆嶺供銷合作社]]
混合型合作社,又稱多持份者合作社、團結模式合作社,是具備消費合作社、工人合作社、生產合作社與採購合作社四類合作社之中的多於一類的特徵的合作社,例如中國大陸的供銷合作社主要從事農業生产资料供應、農產品採購與銷售等經營活動,兼具消費合作社、生產合作社與採購合作社的特徵。

平台合作社可以以消費合作社、工人合作社、生產合作社或混合型合作社的模式運作,例如只有司機才能成為以工人合作社的模式運作的網約車平台合作社社員,而司機與乘客均能成為以混合型合作社的模式運作的網約車平台合作社社員。相當數量的平台合作社選擇以混合型合作社的模式運作,以將員工、用戶、客戶等不同類型的共同擁有者聚於一處。。合作社聯合會歷史上一般以合作批發協會與合作社聯合社()的形態存在,其中前者由零售消費合作社組成,旨在安排批量採購,並在可能的情況下組織生產,而後者則旨在培養社會間的團結精神,並行使道德上的权威,自1927年起與工黨結為选举联盟「勞工與合作黨」,而2026年7月20日就任英国首相的安迪·伯纳姆則成為英國首位勞工與合作黨籍的首相。加拿大的平民合作联盟於1932年在卡尔加里由合作社、社会主义、农本主义、勞工運動組織與共同組成,並於1961年與合併為新民主黨。

工作條件
合作社的普遍低於一般企業,因此普遍認為合作社的比一般企業為佳。

工資
2021年對美國合作社工作條件的調查顯示合作社社員的平均時薪比他們此前的工作高出3.52美元。該研究發現美國國內77%的合作社的為1:1或2:1,而美國大型企業的平均最高與最低工資比則為303:1。。2023年的研究表明合作社比一般企業更能適應危機與經濟困境:合作社在需求受負面衝擊時可控制就業人數減少,並允許更大幅度的工資下調。

2010年的文獻指出合作社的另一適應機制為合作社間互助,而其中蒙德拉貢公司為其典範。蒙德拉貢公司於1980年代部分旗下合作社遭遇財務困難時將該等合作社的大部分工人重新安置到旗下財務狀況較佳的合作社,而未獲重新安置的工人則獲相當於工資的80%的收入補助。蒙德拉貢公司在法格家用電器破產時亦採用同樣的保就業方案:法格家用電器的工人獲重新安置到蒙德拉貢公司旗下的其他合作社,並因而免於失業。此舉有賴於蒙德拉貢公司的中央控制結構,而組織鬆散、各自为政的合作社則幾乎不可能實現合作社間互助。

工作量
合作社同樣會出現為保持競爭力而過勞的情況。部分學者主張合作社的工作時間限制應僅適用於非社員僱員,而社員則應可自由選擇工作時長,使合作社得以集體決定社員的工作時長。

內部民主
加泰罗尼亚社會與團結經濟協作地圖稱,內部民主不僅限於擁有公共辯論與決策空間,更需確保參與該等空間不受職位、特權或階級問題的限制。

马克·卡斯万()如此描述威廉·汤普逊關於合作社的理論:“合作社結構改變社員間的社會經濟關係,在強而有力的平等原則基礎上,使社員的利益彼此協調一致。正是這種基於平等的利益協調賦予合作社強烈的民主特性”。普遍認為合作社的規模是影響內部民主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卡斯万引述羅伯·道爾的主張稱“集會式直接民主只能在規模較小的組織中有效運作”。卡斯万認為合作社開展的活動類型是決定其民主程度的另一重要因素,例如工人合作社中的工人彼此接觸的時間較多,因此他們互動與相互以來的程度亦較高,而消費合作社中的社員接觸的頻率與強度均較低,因此他們的民主參與度亦較低

2021年的調查亦得出類似結果:該調查發現合作社社員普遍具有較高的工作滿足感,並擁有自主權、發言權與職業發展機會。調查亦發現大多數受訪者認為其工作保障、工作滿足感、工作投入與企業經濟穩定性都比上一份工作為佳。大多數受訪者亦表示在合作社的工作中獲得較高品質的監督、反饋與培訓。調查亦表明合作社內部的培訓與技能提升對民主治理至關重要:接受合作社特定培訓的工人更活躍參與工作場所決策稱這是因為「工人社員在工人合作社中對自己的工作與工作場所具備主人翁意識」。

經濟表現
工作效率
研究普遍顯示工人合作社的生产力比一般企業為高。2012年的研究發現工人合作社的整體生產力在多數產業中均不低於傳統企業相當,而部分產業中的傳統企業的生產力在採取工人合作社的運作模式運作後有所提升。1997年的文獻主張集體主義者對羣體成員的意識形態認同可帶來更高的工作動機。

經濟穩定性
《》報告指出“合作社的壽命往往比其他類型的企業更長,因此具有更高程度的創業可持續性”。如此韌性歸功於合作社使社員分擔風險與利益、利用社員的智慧與使社員具備企業的實際擁有權的方法。此外,“合作銀行會建立緩衝機制,在危機發生時能有效發揮作用”,並且不太可能使社員與客戶陷入債務陷阱。這歸功於合作社採用更民主的治理方式,減少,從而減少對經濟泡沫的後續影響。

歐洲工業和服務業合作社組織於2012年發佈的報告顯示法國與西班牙的工人合作社與社會合作社“在經濟危機期間比傳統企業更具韌性”。國際勞工組織於2013年的報告指出歐洲的合作銀行在2008年環球金融危機期間的表現優於其他歐洲的銀行。合作銀行業在佔歐洲銀行業的市場份額的20%,但在2007年第三季至2011年第一季期間的資產減值與損失僅佔所有資產減值與損失的7%。報告涵蓋的10個歐洲國家的合作銀行亦較積極向中小型企業貸款。英国国家统计局於2017年發佈的報告指出合作社在成立後的5年內存續的比例為80%,而其他擁有權模式的企業在成立後的5年內存續的比例則為44%。葡萄牙策略暨規劃辦公室()的同期數據亦顯示合作社在成立後的5年內存續的比例為75%,而其他擁有權模式的企業在成立後的5年內存續的比例則為40%。儲蓄互助社在2008年環球金融危機期間的倒閉率比其他銀行低5倍 ,對小型企業的貸款額度於在2008年至2016年間由300億美元增至600億美元,增幅逾一倍,而同期對小型企業的整體貸款額度則下降美元。美國民眾對儲蓄互助社的信任度為60%,而對大型銀行的信任度則為30%。小型企業對儲蓄互助社的不滿程度比對大型銀行的不滿程度低5倍。

加拿大魁北克省經濟、創新及出口貿易部(,)於2010年的報告顯示魁北克省的合作社在成立後的5年內與10年內存續的比例分別為62%與44%,而傳統企業在成立後的5年內與10年內存續的比例則分別為35%與20%。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艾伯塔省社會經濟研究聯盟於2011年的報告顯示,艾伯塔省的合作社在成立後的3年內存續的比例為81.5%,而該省傳統企業在成立後的3年內存續的比例則為48%;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合作社成立後的5年內存續的比例於2000年至2010年間為66.6%,而傳統企業成立後的5年內存續的比例於1984年與1993年則分別為43%與39%。

資金來源
自籌
根據詹卢卡·萨尔瓦托雷()與里卡多·博迪尼()的說法,自籌資金包括使用自有資金為企業提供資金的行為和實踐。自籌資金的主要優勢在於使合作社得以擺脫外界影響與債務,然而合作社的擴張能力可能會受到資金不足的限制。

社員股金是合作社的主要資金來源。工人合作社通常不僅將勞動力社會化,亦同時將社員的部分經濟財富社會化並匯集至資金池中,形成合作社資金。未來社員通常必須先向合作社繳納一定金額的股金方能成為正式社員。籌集社員股金最常見的方式是在加入合作社之前一次性付清所有費用,但其他募集方案同樣存在。部分合作社不要求工人在加入合作社時全額繳納股金,但要求工人為合作社工作一段時間,並留存工人一定比例的工資,直至工人被截留的工資足以全額繳納股金,並成為合作社的正式社員為止。。

部分情況下,合作社的工人在有需要時可以決定追加投資,並可以在此後收回。,例如銀行以優惠條件提供資金作為捐贈或融資,以支持有利於社會創新的措施

損失再分配
分配損失予合作社社員是再分配損失的常見方法之一。分配損失予社員需要社員經由既定的民主機制進行商議,討論如何在社員之間分配損失。曾盈利的合作社一般擁有可以在經濟虧損時動用的積蓄,使合作社得以利用既有資金來彌補損失,而無需影響薪資、就業或股價。由於合作社一般不具備足夠的外部股本作風險緩衝之用,一般金融機構普遍認為合作社治理複雜、資產變現難度高,因而為合作社設定較嚴格的授信條件或較高的利息,部分合作社甚至面臨的問題。

合作社社員的權益生命周期()限於他們作為合作社社員的時期,這使社員離開合作社時無法將未來的長期資產贴现帶走,從而使社員傾向追求短期利息或清算分紅,並反對需要長期投入才能回收的資本投資。此外,社員無法將個人投入合作社的資金在公開市場上進行分散投資,導致社員的個人財富過度集中於合作社,合作社因而表現出較高的风险厌恶傾向,並打壓高風險、高報酬的擴張計劃。此外,出於權益生命周期的限制與風險迴避的考量,合作社的決策層一般傾向將經濟剩餘直接以薪資或分紅形式分發給成員,而非留存作長期技術研發與轉型升級的資本之用,使合作社在需要承擔高失敗率與長期資金投入的技術創新範疇上出現研發與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此外,隨著組織規模擴大與業務複雜化,一般社員因缺乏專業商業知識與時間而無力介入日常運營,使經營大權逐漸集中在少數專業高層或經營團隊手上,出現寡頭鐵化的情況,令「民主參與」流於形式,甚至出現高層謀取私利的現象。中國大陸的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亦出現如同資本主義式企業一般運作或由少數股東把持決策權的情況,使部分學者認為中國大陸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經不是真正的合作社,而是披著合作社外衣的假合作社,或是其他類型的經濟組織。從外部而言,新加入的社員無需承擔合作社創社初期的建設風險與累積成本,卻能直接享受合作社累積的公共資產與品牌權益,而資深社員在退社時無法完全拿回個人過去對公共資產的貢獻,導致社員積極維護與累積公共資產的意願下降。此外,當社員的需求高度不一致時,集體表決的結果通常會符合中间选民定理,產生出折衷但非最佳的商業決策。

監督問題
聘用外部專業經理人的合作社的社員一般缺乏足夠的財務與商業專業來有效監督經理人,產生資訊不對等的問題,使經理人容易凌駕於社員之上,轉移合作社資源或採取不符合作社長期利益的策略。

勞工欺詐
將合作社視為與傳統企業不同的實體有時會造成法律真空,而此類法律真空經常被勞工欺詐利用。企業在部分情況下以合作社的形式運作,以規避經由工会與工團達成的集體協議,從而在維持相同的權力與薪資系統的情況下支付低於集體協議規定的工資或提供較惡劣的勞動條件。部分合作社被指淪為裁員、外包與剝削工人、小生產者的工具。部分國家的公共與私營部門活動的「合作化」伴隨工作條件惡化,而這是合作社形式遭扭曲與適用於合作社工作形式的勞動法規薄弱共同作用的結果

由於西班牙的法律未規定合作社須遵守集體協議或規例,因此西班牙的企業如果希望支付低於其所屬行業協議規定的工資,企業可以成立不受該協議約束的合作社,並經由該合作社僱用所有員工,然後將生產活動外判予該合作社,合作社在此模式下淪為空殼公司。

參考資料
參見
*合作经济学
*
*合作住宅
*共有制
*法團主義
*
*分布式自治组织
*分产主义
*員工認股
*
*意識社區
*市场社会主义
*微型金融與小额贷款
*互助論 (經濟學理論)
*
*参与式民主
*参与型经济
*社会主义
*社会法团主义
*社会所有制
*工团主义

註釋
參考資料
參考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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