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Brown v. Mississippi,297 U.S. 278),是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一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判决,该判例确立了一项原则:警察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口供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且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 。
案件事实概要
1934年3月30日,一位白人农场主雷蒙德·斯图亚特在密西西比州肯帕县被谋杀。旋即当地警察就为此逮捕了三名亚瑟·艾林顿等三名黑人佃户。在庭审中,控方最主要的证据就是三位被告对警察所作的口供。同时,控方也承认警方对被告实施了殴打等暴力行为后才获取了上述口供:
:"... 被告被脱光衣服,捆绑在椅子上,他们的背部被带扣的皮带抽裂。同时警官明确告知他们,直到他们认罪为止,鞭刑将不会停止。而且警察不仅要求他们自认犯罪,还要求在每一个细节问题上都供认不讳;就这样,被告在反复被鞭打中,供认了罪行,并在供认细节上都根据施刑者的要求作了调整和修改。当施刑者拿到了所期望的供述后,他们便离开了。但在离开前,警察警告嫌疑人说,一旦被告在任何时候改变他们的供述,施暴者将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
最高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一致判决,推翻了对三位被告的有罪判决。判决认为:警察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口供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且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
后续
在最高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之后,三位被告为免再次被判谋杀罪名,选择了对误杀罪进行。最终三人分别被判了6个月到7年半的有期徒刑。
本案中担任控方检察官的约翰·斯特尼斯在之后担任美国参议员长达42年,其中还有两年担任美国参议院临时议长。他在密西西比州议员选举中当选13次,从未败选。
参见
*口供
*斯科特思博罗男孩
*钱伯斯诉佛罗里达州案(1940年)
脚注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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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https://caselaw.findlaw.com/us-supreme-court/297/278.html 案例评释之一]
*[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297/278/ 案例评释之二]
*[http://cdn.loc.gov/service/ll/usrep/usrep297/usrep297278/usrep297278.pdf 案例评释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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