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司法委員會(,縮寫KY RI或KY),係印度尼西亞的,根據人民協商會議於2001年11月9日批准的《印度尼西亞憲法》第三修正案和2004年的相關法令成立。
沿革
建立專門機構以審議、對法官的任命、晉升、調職和解職做出裁決的構想於1968年被提出,但未能訂定正式法案。1998年,時任總統蘇哈托辭職後,要求設立一個專門機構以建構誠實、乾淨、透明和專業法律體系的呼聲再次出現。2001年11月9日,人民協商會議於年度會議通過《印度尼西亞憲法》第三修正案,授權政府建立司法委員會。修正案是於最後一刻納入建立委員會的草案,部分觀察家的觀點認為此事過於草率。2004年8月13日,關於成立司法委員會的第22號法令頒布。2005年7月2日,總統正式任命委員會的7名成員,後者於同年8月2日宣誓就職。
司法委員會自2005年組織以來,該機構的建議經常被最高法院忽視(2018年有近半成的建議被擱置)。《雅加達郵報》將最高法院描述為對改革的抗拒。
職責
司法委員會的任務為「維護法官的榮譽、尊嚴和行為」,並擁有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專案法官候選人的權力。委員會成員由總統提名,人民代表會議同意後任命。然而,司法委員會的確切權力並未被印尼司法體系下的所有部門認可
2006年8月,同意31位法官的請求,撤回司法委員會調查最高法院和憲法法院法官涉嫌不法行為的權限,這使該機構的權力受到重大打擊。憲法法院做出此決定後,民意認為需要確實釐清司法委員會的權力。2011年,人民代表會議開始修訂司法委員會的相關法律,預計加強委員會直接懲處地方法院(Pengadilan Negeri)和高等法院(Pengadilan Tinggi)法官的權力,惟其範圍不及最高法院。同年,人民代表會議通過當年第18號法令,確立司法委員會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專案法官的權力。
2015年,憲法法院回應提出的司法審查,裁定取消司法委員會提名地方法院、宗教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法官的權力。該審查指出,法官候選人的遴選不屬於司法委員會的職責範圍,委員會的權限只有監督已到任的法官。
成員
司法委員會由7名成員組成,大多來自卸任法官、法律工作者、法律學者和社會人士。
*穆克蒂·法賈爾·努爾·德瓦塔(Mukti Fajar Nur Dewata,主席)
*M.陶菲克 HZ(M. Taufiq HZ,副主席)
*賓齊亞德·卡扎菲(Binziad Kada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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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科·史密斯(Joko Sasmito)
*西蒂·努爾賈納(Siti Nurdjanah)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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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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