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是一種正式的決策過程,由人們投票選出某個職位的出任人選、或適用於整個組織的過程。因此,选举的性质有别于其他选择方法,如比赛筛选、随机决定或市场决定。选举通常被定义为被管治者意愿的一种正式表达方式,这些表达的意愿会集合并转化为一种集体决策,用来决定谁可以管治,包括谁可以继续执政、谁应该下台、和谁应该取而代之。
選舉是現代文明社會行使政治權力的重要方式。雖然沒有一套完美的、關於選舉之單一普世之國際標準,但確已形成一些共識,包括通過舉行自由、平等且定期之選舉來保證成人之普選權,不記名投票且免於脅迫之原則,一人一票之原則,中國古代亦有鄉舉里選制度,即由地方政府考察、遴選鄉里優秀人才,並推薦到中央朝廷任官。在現代用法上,多指政治組織或社會團體,依規定由全部或部分成員,抉擇一個或少數人,充任某種職位的一種程序。
對於何種選舉才是「自由而公平」的則有廣泛的定義。美國學者珍妮·科克帕翠克(Jeane Kirkpatrick)提出的定義是:「民主選舉不只是一種象徵……選舉是競爭性的、週期性的、決定性的,在選舉裡政府的決策者由公民們選出,公民們享有批評政府的自由、發表批評的自由和選擇非主流的自由。」……等等進步的決策方面,國際組織民主觀察網站進一步的定義民主選舉為「在選舉裡,會盡量避免任何明白的或私下的偏袒某位候選人的架構,除了因為提供選民們每位候選人的真實才能和傾向之資料所造成的判斷結果例外。」的公平與理性觀點,澳大利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紀立信(Murray Gleeson)則著重在妥協與包容心,定義選舉為「如果改變是必要的話,清楚了解狀況的選民們以此表達他們的意願,以民主而合法的方式達成穩定改變。」
同時需要強調的是,民主選舉不一定能如其宣示的那般做到選賢與能,也不能如理想中的那樣絕對的合法沒有爭議,特別是存在有一些非廣泛開放普選而卻重視執政成績的地區,如中國等,在這種特殊例子下,全民投票授權給予政府合法執政的概念式微,而更加強調於政治菁英對民生治理成功所擁有的執政權,因此如北京大学教授如程美东、杨光斌等人,就發文對民主投票產生的官員表示懷疑,指出选举不一定能产生合法性以及選舉後的不負責任問題之弊端廣泛存在,但如贝淡宁的論文所述,這種想法某種程度上,仍然隱晦地認可了公民授權的政府才有執政資格,反之則自然會被取代的論述,主張尚贤制与民主投票兩者不存在衝突,而是相輔相成的問題。面對民主執政效果的批判,最關鍵的是廣泛的競爭式選舉,甚至是主動引發政權的和平更迭,是人民行使政治權力與言論自由的重要方式,而只有人民被允許充分參政關心,所練就的思想衝擊與自我檢視,加上官員定期輪換的進步體制,相對於平定而程序式的選舉局面,才有可能防止國家的停滯或退化。
選舉的特色
如果選舉結果,不論是國家層面還是選區層面之選舉結果,能實質影響未來政府走向,那麼選民個人自由選擇參與選舉之熱情也會增加,但仍禁止參加公民投票。此外,所有國家都有投票最低年齡的限制。
在歷史上,許多人民也被排除投票權。比如古希臘的民主制度並不允許婦女、外邦移民、貧困者、奴隸參與投票,而美國原本也只限由擁有財產的白人男性參與投票。許多選舉的歷史都和被排除的群組爭取投票權有關。
許多國家自20世紀開始了爭取婦女投票權的女權運動,而保障自由投票的安全則是1950年代和1960年代美國民權運動的主要目標之一。某些地區至今仍排除一些群組的投票權(例如在囚人士、重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者、一些少數族群、經濟上的下層階級、屬合法公民但無身分證),爭取廣泛投票權利的運動至今仍然持續進行。
在一些國家,例如新加坡和澳洲,法律強制投票是公民必須履行之義務,如果有資格投票而刻意不參與,則有可能被處以一些懲罰,例如小額罰款或者拘役。大部分國家只要是成人居民(一般定義是16至21歲),一般會自動成為選民。
參選資格
在義大利的選舉海報,顯示了各政黨的名單。]]
通常要成為候選人必須擁有公民身分、年滿該選舉的參選法定年齡、定居當地一段時間以上,符合學經歷資格,有些地方的重罪前科者也被禁止成為候選人。
提名
在直接民主制裡,所有符合資格的人都能被提名。在一些國家則只有特定政黨的黨員才能被提名。或者一個符合資格的人可以經過連署的過程被提名。以美國為例,正式的政黨候選人在提名過程中所需的連署數量往往少於無政黨的候選人。
被選舉
政府官職經由選舉產生通常取決於當地的情況。在代議制民主裡,一些職位並非由選舉產生,尤其是那些需要某方面專業能力或長處才能勝任的職位。例如法官通常都是經由指派而非選舉產生。不過也有一些例外,例如美國的一些法官和古代雅典的軍事將領便是經由選舉產生的。
也有一些國家採取委任式民主制,例如蘇聯在全體選民和候選人之間建立中介的選舉人制度。美國總統便是由選舉人團所選出,選舉人團的數目相當於各州的國會參眾議員及華府特區三張選舉人票,而在英國,是以西敏制選舉首相以組成中央政府(現實上是由下議院選舉出最大政黨領袖為首相,並由君主進行禮儀上的象徵性任命)。
一般情況下人們都知道被推派的選舉人會投給哪位候選人,也因此雖然選民是投票給選舉人而不是候選人,但兩者通常被視為是相同的。不過,在一些情況下,選舉制度也會允許沒有贏得普選的候選人當選,例如美國總統乔治·沃克·布什在2000年的選舉中並沒有贏得普選,但因最仍贏得多數選舉人票而當選,在歐洲國家,勝出選舉的最大政黨領袖不一定會成為總理或首相。
選舉形式
在大多數民主政治制度裡都有著各種不同形式的選舉,依據不同的政府管理階層和地理轄區而有所差異。一些常見的選舉為:
- 大選—選舉總統或中央民意代表的選舉
- 預選—決定候選人資格的選舉
- 補選—由於現任者去世或離職而舉行的選舉
- 地方選舉—選舉地方官職如縣市長、地方議員的選舉
而公民投票則是選民投票決定某件特定提議、法案或政策的一種民主手段,公民投票通常不會涉及一般的政策或特定的候選人和政黨。公民投票可能會與一般選舉一起或是分開進行,也可能是約束性的或諮詢性的,通常依據憲法而定。公民投票通常是經立法機關要求而由政府舉行,但許多民主政體也允許人民直接連署發起公投,這個步驟被稱為倡議。
公民投票在直接民主制裡特別普遍和重要,例如瑞士。不過,瑞士的制度仍然與代議制共存。在大多數直接民主制的形式裡,任何人都可以發起任何投票,這也與公民投票相關,而且也可能採取共识决策法的形式。類似古希臘的制度,任何人都可以討論特定的議題直到共識達成為止。為了達成共識而進行的討論有可能曠日費時,最後仍然繼續討論並參與投票的人必定是真正關心這個議題的人。在這種制度裡並不需要年齡限制,因為孩童通常會對漫長的討論感到厭煩。不過,這種制度也只有在很小的規模下才能進行。
選舉制度
選舉制度通常指的是憲法所規定的細節,以及將人民決定候選人和政黨的選擇付諸實現的投票制度。選舉是在現實世界中進行,而不是學術書籍上紙上談兵:因此,在某程度上,選舉制度之選擇取決於執行成本以及相關國家之行政能力。
另一種形式則是差額的做戲選舉,在這種形式下可能會有幾名候選人,而所有候選人中,執政黨候選人在選前預測都顯示取得明顯多數的支持。在理論上,差額選舉也會被承認,但這也是幾乎不可能發生的。掌控了選舉的政府也會控制傳播媒體,大眾便不可能因此獲得正確情報,如埃及和俄羅斯等。
不完全的秘密投票
由於技術的限制,並無法完全保障秘密投票,常見問題有:
為了方便投票,投開票所數量會很多,但這造成各投開票所的選民數量過少,可以估計特定選民的投票行為,方便威脅利誘選民;集中開票可以增加估計難度。
投票方法的問題:選民可以在選票上做出暗號(例如蓋章位置的不同),以方便特定人士稽核該選民的投票行為;透過投票機投票可以避免這個問題。
投票行為本身就是一個標記:部分投票要求一定的投票率才有效,有心人士可以透過降低投票率的方式來達到政治訴求;除此之外,降低對手優勢選區的投票率,也是一種操作手法。威脅利誘選民不投票,是可以輕易稽核效果的。
通信投票的漏洞:郵遞系統的可靠度及可信度都會讓秘密投票受威脅,尤其是從專制國家寄出的選票。
偏見和限制選擇
與謬誤差異類似的,在一些選舉中候選人也會被不民主的力量和偏見所影響。舉例而言,美國的社會主義者维克多·L·伯格尔曾經兩次當選眾議員,但由於他的反戰觀點而被拒絕給予議席。伊朗政府也有另一種選擇受限的選舉,在2004年伊朗國會選舉中,幾乎所有的改革派候選人都在選前被的宗教領導人排除參選資格。依據伊朗憲法,這是委員會的憲法權力,是設計用來避免「伊朗革命的敵人」重新取得權力。
僅僅允許反對派有接觸選票的機會是不夠的。在民主的選舉中,為了維持公平和競爭性,反對派政黨和候選人必須享有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和社會運動的權利,以使他們能公開發表對政府的批評,並讓選民有機會了解不同的政策和候選人。如果一個國家的選舉裡沒有給予這些自由,或者反對派的政黨或政治家遭受騷擾和阻撓,那這些選舉在人民看來可能就不具有正當性了。這樣的國家之一是辛巴威,辛巴威長期以來充斥著政治暴力及不公正的選舉,聯合國時常派遣國際性組織和護衛選舉的外國部隊前往辛巴威,以確保選舉公平進行。
另外,反對派候選人沒有機會接觸大眾媒體如廣播、報紙、和電視的選舉也可能是偏差性的。例子之一是2004年俄羅斯總統弗拉基米尔·普京競選連任的選舉,在總統選舉中,國家一直控制的媒體支持普京,也一直批評普京的競爭對手,等同提供了普京無限制的免費競選廣告,也阻擋了他的對手進行競選廣告的機會。也因此,許多國家確保所有政黨(包括大黨和小黨)都有同等的時間在媒體上進行選舉宣傳,並設立制度協助補貼廣告費用,或者反過來限制廣告的機會,以避免大型政黨或候選人壓倒他們的對手。
對於選舉改革而言,法律障礙之外,政治現實以及執政黨試圖保留其權力和影響力之期望也是障礙但是民選很難,流弊亦很多,於是想出限制人民選舉,要有若干財產才有資格有選舉權;但與現代潮流平等自由主旨不合,且選舉亦很可作弊,人民無法知道誰是適當。想補救他,最好限制被選舉人,人人都有選舉權,即近日各國人民所力爭之「普通選舉」。但是要選什麼人,若沒有一個標準,單行普通選舉,毛病亦多。
參見
- 投票制度
- 政治参与
- 競選總部
- 公民投票
- 政党政治
- 政黨體系
- 精英政治
- 政治制度化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 民主
- 政治極化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 Mueller, Dennis C. 1996.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Riker, William. 1980. Liberalism Against Populism: A Confrontation Between the Theory of Democracy and the Theory of Social Choice. Prospect Heights, IL: Waveland Press.
- Ware, Alan. 1987. Citizens, Parties and the Stat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備註
外部連結
- [http://www.electionguide.org 全世界進行的全國性選舉]
- [http://www.aceproject.org 選舉的資訊]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0108113500/http://www.angus-reid.com/tracker/ 選舉追蹤網]
- [http://www.electionworld.org 世界進行的選舉]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51228015533/http://www.idea.int/esd/world.cfm IDEA's 全世界的選舉制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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