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九日憲法(1948)是捷克斯洛伐克的第二部憲法,從1948年至1960年生效。在1948年2月25日共產黨奪取捷克斯洛伐克第三共和國政權後不久,於1948年5月9日生效。五月九日憲法取代了1920年捷克斯洛伐克憲法。
與大多數共產憲法不同,五月九日憲法沒有用一個集體機構取代總統。憲法還提供了防止任意逮捕的保護措施,只要沒有逮捕令,任何人都不能被拘留。另一方面,規定公民權利的條款被一項條款有效地閹割了,該條款禁止對國家、憲法、共和國政府形式或人民民主秩序的獨立、完整和統一構成威脅的言論和行為而使用公民權利保護條款,並允許在發生對國家、憲法、共和國政府形式和人民民主秩序的獨立、完整和統一,或公共法律和秩序構成更大威脅的事件時對其進行限制。憲法對新聞自由的保障由於規定電影和廣播由國家壟斷,並賦予政府決定誰可以出版期刊的唯一權力而變得毫無意義。法官被要求同時遵守法律和政府條例,從而剝奪了法官駁回不符合法規的行政行為的權利。
1960 年 7 月 11 日五月九日憲法被1960年捷克斯洛伐克憲法取代。
*
參考文獻
外部鏈接
- [http://czecon.law.muni.cz/content/en/ustavy/1948/ Text of Ninth-of-May Constitution]
评论 (0)